全球清潔發展機制的影響力
(二)清潔發展機制的影響力
盡管中國占據了全球簽發CER的半壁江山,但放在國際碳
市場的大版圖中看,中國所占的份額還不足1%。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
CDM不是國際
碳市場的主流,市場容量和輻射效應都很有限。
第一,CDM是基于項目的交易,難以構成一個成熟的、流動性充足的市場化體系。
項目交易屬于企業的個體行為,交易成本較高,市場流動性差,不具有更廣泛的經濟輻射力和影響力。與次相比,配額交易是國際排放交易體系的真正主力,2009年
碳配額市場的交易量和交易額分別占到了全球碳市場總計的84.6%和85.5%。
第二,CDM是由國外制定規則的游戲,中國的話語權有限。
首先EB和CDM都是國際機構,目前的
方法學也是以國外開發為主,因此不具備本土化的特點,不利于促進和推出本土適用技術。更關鍵的是,CDM是發達國家個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交易機制,我國只有CDM的供給方,沒有本土方買方,因此我國的CDM市場是一個初級市場;而沒有本土的二級市場,對于CER價格的議價能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項目開發和CER 供給上更是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需求左右。例如我國目前有很多大水電項目,但由于歐盟及其他一些國家的負面偏好很難獲得注冊或出售CER。
第三,從實踐來看,CDM并未對我國企業投資與開發低碳技術產生根本性影響。
CDM交易對我國企業投資與開發低碳技術的激勵不夠充分,這表現在CDM交易中技術轉讓與開發部分很少出現。這其中有國外買方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沒有合理的、具有指導意義的國內碳價,企業對于
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失去了重要的參照物,也就難以衡量和比較應用不通低碳技術與獲得溫室氣體減排收益之間的關系,阻礙了低碳技術的商業化和再投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