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京都議定書》確立了3種靈活的減排機制:一是排放權貿易(ET),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二是聯合履約(JI),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三是清潔發展機制(CDM),即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京都議定書》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機制(VER),主要是一些企業或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愿開展碳減排及碳交易的機制。對于發展中國家,主要利用CDM和VER機制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