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2015年
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23號)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切實減少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2015年
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地區,是指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
山東省、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和廣東省的珠三角地區。本辦法所稱煤炭減量,是指通過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減少煤炭消費。本辦法所稱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
電力等優質能源替代煤炭消費。
第二章 目標與方案
第三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負總責。具體目標是: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費量比2012年減少1300萬噸,天津市減少1000萬噸,河北省減少4000萬噸,山東省減少2000萬噸。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費減量目標,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四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減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明確煤炭減量年度目標,并分解落實到各市(區)縣和重點耗煤行業、企業。
第五條 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減量具體措施和相應的削減數量,主要包括:
(一)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項目,重點是電力、
鋼鐵、
水泥、煉焦等行業落后產能項目。(二)節能重點工程,余熱余壓利用、燃煤電廠升級改造、能量系統優化等節能改造項目。(三)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燃煤鍋爐改造和分散落后鍋爐淘汰項目。(四)“煤改氣”、“煤改電”項目。(五)焦化、煤
化工、工業窯爐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改造項目。(六)其它減量措施。
第六條 工作方案應提出能源替代供應方案,確保合理用能:
(一)因地制宜,優先利用核電、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創新城鎮用能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供暖以及熱電冷聯供。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或集熱系統。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熱供氣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動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供熱在工業供熱和民用供暖中的應用。積極推進北方地區利用風電供暖。
(二)“先規劃、再發展”,積極協調落實氣源,有序實施“煤改氣”、“煤改電”工程。(三)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優先利用背壓熱電聯產機組替代分散燃煤鍋爐。(四)加強散煤治理,逐步削減分散用煤或用優質燃煤替代劣質燃煤。(五)其它替代措施。
第七條 工作方案按年度進行滾動調整,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工作方案調整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新建燃煤項目在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前,應滿足所在地區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在建燃煤項目將產生的煤炭消費要納入所在地區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劃統籌平衡。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重點地區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三章 協調機制
第九條 國家建立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重點地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審議重點地區煤炭減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調整計劃和年度自查報告,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擬定相關
政策措施。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了解和掌握重點地區煤炭減量替代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跟蹤相關工作進展,提出擬請協調小組研究解決的事項。
第十一條 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煤炭減量替代工作目標和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重點地區煤炭減量目標的分解和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和督促重點地區做好重點高耗煤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分解和落實;國家統計局負責煤炭消費統計;財政部負責指導實施相關財政支持政策;有關油氣、電力等企業要積極落實“氣代煤”和“電代煤”等配套工程,確保天然氣和電力供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加快電網通道建設,提高對優質電力的消納能力,保障重點地區新增用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外來電比例。
第十三條 適當提高能效和環保指標領先機組的利用小時數。燃煤機組排放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應適當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網電量。
第十四條 完善環保電價政策,鼓勵燃煤機組按照燃氣輪機組排放水平建設或改造。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在消費側積極推行季節性價格、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價格政策,促進節約用氣。
第十五條 支持跨行業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將淘汰落后鋼鐵、水泥產能和小鍋爐等產生的減煤量用于支持煤炭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燃煤發電項目等。
第十六條 對列入煤炭減量替代工作方案的可再生能源代煤項目,可在該地區可再生能源年度規模安排上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有關中央企業要加快相關能源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進展情況定期報送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重點地區人民政府應于每年6月底前編制上一年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自查報告,報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于每年7-8月會同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對重點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抽查,結果報告國務院,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對未完成煤炭減量年度目標的地區要給予通報批評,暫緩審批其新建燃煤項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減量目標繼續計入下一年度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非重點地區參照本辦法合理控制煤炭消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