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發展特別是碳
減排,在“雙碳”目標引領下成為經濟轉型的重要方向,也是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為我國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法律依據提供更加清晰的權責邊界,促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規模持續擴大、規范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2024年新年伊始,力促我國“雙碳”目標實現就有了新的強有力的
政策保障——1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這讓我國綠色低碳發展領域迎來了制度層面的“開門紅”。
歷經多年探路試點之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取得了突出成果,但同時也面臨一些現實挑戰,諸如相關法律概念有待進一步明確、市場活躍度期待進一步提升。
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條例》的通過將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提供更加清晰的權責邊界;碳排放權相關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防范潛在市場風險,促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模持續擴大、規范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01
綠色發展特別是
碳減排,在“雙碳”目標引領下成為經濟轉型的重要方向,也是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推動碳交易,通過碳排放配額,為重污染行業企業戴上“有上限和約束”的“帽子”,是推動碳減排最為有效且立竿見影的手段之一。
實際上,我國圍繞低碳發展積極主動推動綠色發展的制度構建已數十年。早在2011年,我國就推動了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等7省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的地方試點工作。2013年起,各省市試點
碳市場陸續開始上線交易。
試點的過程正是發現
問題并催生問題解決方案的過程。伴隨碳市場的先行先試,交易規模也不斷擴大,由此產生的交易過程中主體權責界定、交易如何規范的問題也一并出現。這也讓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和立法加速醞釀。
“碳交易本身不僅可以為參與者帶來發展效益,也能向市場釋放價格信號,取得綜合長期效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宏春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低碳道路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而低碳發展更是我國發展戰略的主動調整。他認為,這需要全社會、全產業、全行業共同合力,一并做好“碳”文章,其中,盡早落地覆蓋全面、科學有效、符合市場期待和現實依據的法律規范至關重要。
將時間回撥至2019年。彼時,生態環境部起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并首次公開征求意見,對外宣告了我國碳排放交易立法邁開了步子。隨后的2020年年底,生態環境部就發布實施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為我國碳交易市場提供了政策依據。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起草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并再一次公開征求意見。
正是經過此前的試點和制度鋪墊,全國碳市場得以如預期啟動。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自此后三年的時間內,業界也一直對《條例》的出臺保持高度期待。
02
為迎接碳交易市場現實挑戰
提供契機
伴隨我國碳交易規模不斷提升,碳交易市場仍面臨著不少現實挑戰:諸如相關法律概念不明確、市場活躍度相對不高尤其是納入“兩高”行業尚不充分以及交易品種、交易方式有待豐富等,都亟須通過制度、機制的持續完善提供解決契機。
據了解,《條例》將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的分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管、配額的清繳以及交易運行等機制作出規定,并進一步完善協同監管的制度,更好防范市場風險,從而促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為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條例》旨在對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權責加以清晰界定,用更加嚴格的法律責任約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更為重要的是,將進一步明確國家堅定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決心,對不同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明確信息共享和協作,共同推動碳市場規范有序發展,繼而助力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碳市場。
在林伯強看來,法律規范本身就是對碳市場機制設計落地和執行的健全和完善,“這也是當前迫切需要加快推進的。”他說,現階段,全國碳市場以配額交易為主、資源減排為輔,市場活躍度不足。
業內普遍期待,按照我國的立法邏輯和慣例,隨著《條例》的通過,未來影響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頂層設計的上位法立法也將就此打開想象空間。
“就我國碳市場試點以來的現實情況看,碳市場交易相關的機制設計仍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而法律
法規尤其是肩負頂層制度設計的法律要求,更顯重要。”林伯強認為,其中,盡快解決地方和全國統一碳市場銜接不足問題是當務之急,比如,全國碳市場與地方碳市場在覆蓋范圍、準入門檻以及配額分配方面的制度設計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目前全國碳市場的交易主體均為國有企業,且全國碳市場的覆蓋行業不足。林伯強表示,目前全國碳市場僅納入
電力行業企業,
水泥、
鋼鐵、
石化等高碳排放行業尚未納入全國碳市場中,影響減排規模。
在林伯強看來,未來,全國統一碳市場要納入更多高碳排放行業、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還要健全
碳配額管理和分配原則,理順碳成本傳導機制,更為重要的是,要健全碳排放核算體系,加強地方碳市場和全國市場銜接協調。
03
鋪就“綠色發展”道路
對于綠色低碳發展領域而言,與眾多實體行業發展一樣深諳金融“活水”的重要性。
正因如此,業內也對《條例》的通過寄予了對未來能源綠色轉型、碳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種種期許,認為隨著《條例》的通過,相關碳金融業務也將相應獲得更大有序發展空間。
“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信用交易,信息披露是碳資產價值實現的前提。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立法的推進會讓市場監管變得更加明確、透明,對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所助力。”周宏春介紹,碳金融,是圍繞碳減排或增
碳匯所開展的金融活動。本質是將不具有商品屬性、原本不受限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權設定上限,使之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通過配額等途徑轉化為標準化、可量化、可定價、可交易的商品。
碳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業務,涉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碳資產核算和
認證認可機構以及
第三方組織,包括為碳市場交易提供結算、資金清算和托管等業務,以增加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形成
碳信用的長期價格預期。
“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將衍生出與傳統金融市場相似的新型金融產品,從而為資管機構提供新的投資機會。”周宏春說,一旦通過法律完善和制度構建起碳金融活動常態化,對于發揮碳金融的“活水”作用、實現“雙碳”目標意義重大。
綠色金融發展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一樣,絕非一日之功、不能急功近利,周宏春認為,這一過程需要率先在制度設計和創新上精耕細作、久久為功,為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提供強勁動力和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