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能源效率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公共機構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3、建立了完善
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4、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于50噸標準煤。5、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公共機構的入圍和發布
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通過資料申報、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公共機構評選出能效“領跑者”,上報國管局。
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等指定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國管局、發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國管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
政策,對獲得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單位給予鼓勵。
(四)發揮示范效應。建立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庫,適時向社會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
(五)將“領跑者”指標作為考核依據。根據能效“領跑者”指標和公共機構能效整體水平,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轉化成制定節能目標、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