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能效水平達到能效國家標準的1級能效以上,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能源效率領先的產品;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2、采用先進高效的
節能技術和零配件,產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較低。3、產品獲得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
認證證書,具有國家認可實驗室的
第三方能源效率檢測報告。4、產品質量性能優良,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5、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6、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二)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入圍采用企業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方式。申請企業將入圍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監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監局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能效“領跑者”入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網站等指定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公告能效“領跑者”生產企業、產品目錄及其能效指標。
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目錄每年發布兩次。
(三)加施能效“領跑者”標志
鼓勵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品牌宣傳、產品營銷中使用能效“領跑者”標志。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能效“領跑者”標志(標志樣式見圖1),也可在能效標識本體上直接印制能效“領跑者”標志(示例見圖2)。嚴禁偽造、冒用能效“領跑者”標志,以及利用能效“領跑者”標志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四)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
政策,鼓勵能效“領跑者”產品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
(五)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效標準。建立能效“領跑者”指標與強制性能效國家標準銜接的機制。根據節能技術發展、
市場能效水平變化等情況,針對各用能產品具體情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效標準指標體系。
(六)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的能效、質量等性能的監督檢查,將能效“領跑者”列為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的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管理機構、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和相關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客觀公正開展標識備案、產品認證和性能檢測工作,并對能效“領跑者”的能效標識、質量認證進行有效的跟蹤調查。對能效虛標、認證不符合、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撤銷入圍資格、能源效率標識備案和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并予以曝光。將提供虛假材料、開展虛假宣傳的生產企業列入負面清單,三年內不得申報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