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通過研究歐盟碳交易機制及中國碳交易試點的經驗教訓,幫助政策制定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高設計、實施統一的國家層面碳交易機制的能力,英國繁榮戰略項目基金(SPF)出資設立了“歐盟碳交易機制經驗對中國適用性研究”項目,由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和全球立法者組織(The Global Legislators Organisation)中國辦公室執行。中創碳投碳訊將為各位獻上本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 -----------------------------------------
EU ETS 交易主體
歐盟碳
市場的參與者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履約企業和金融機構。對于履約企業來說,每年需要根據其排放量上繳相應數量的配額,如果其配額不足需要到
碳市場上購買配額來完成履約責任,如果其配額有盈余則可以選擇到碳市場上出售配額獲取收益。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參與碳市場的動機或者是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或者是將碳市場當做一種投資渠道。歐盟碳市場的一大顯著特點就是金融機構在碳市場參與者中占了很大比重。參與碳市場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經紀商、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所等。
碳市場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替客戶買賣
碳排放權產品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經紀商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型履約企業、投資機構或個人。規模較小的企業或個人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和人力直接參與碳市場,經紀商的作用就是使這部分企業或個人也能夠參與到碳市場中來。參與碳市場的經紀商包括:傳統大型經紀商的碳交易部門、投資銀行的碳交易部門以及專門的碳市場經紀商。
交易商參與碳市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投資利潤。由于排放企業因履約而產生的交易量很小,參與交易的排放企業數量也很有限,因此,在碳市場中,交易商才是創造市場流動性的主要來源。正是有了眾多以盈利為目的的交易商參與到碳市場中,市場才活躍了起來,并起到價格發現的作用。碳市場的交易商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傳統的投資銀行,例如巴克萊資本(Barclays Capital)、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JP 摩根證券(JP Morgan Securities Ltd)、匯豐銀行(HSBC Bank PLC)等;另一種是大型企業下屬的碳交易機構,特別是大型能源企業和煉油企業,例如法國
電力(Electricité de France,EDF)的 EDF Trading,德國萊茵集團(RWE)的 RWE Supply and Trading,德國意昂集團(E.ON)的 E.ON Energy Trading,殼牌集團(Shell)的 Shell Trading & Shipping等。這些交易機構早先主要投資天然氣、石油、電力等能源市場, EU ETS 興起后也開始涉足碳市場,其核心職能是為所屬的能源集團在相關的能源市場和碳市場上提供投資服務。
交易所在碳市場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提供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一方面,交易所為其它碳市場參與者提供了規范、標準的場內交易平臺,能夠吸引更多市場方參與到碳市場中來;另一方面,交易所開發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各種碳交易產品,包括期貨、期權、互換等標準化的
衍生品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