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用于指導
第三方核查機構對
北京市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及自愿參與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實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編制工作。
二、核查報告編制依據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的編制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當下列文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下簡稱《核算指南》);《北京市碳
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暫行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或地方標準規范:IPCC編制指南及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
三、核查報告編制原則和方法
編制原則
核查報告的編寫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核查機構應獨立于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
核查員在核查過程中應保持客觀,核查結論應以核查過程中獲得的客觀依據為基礎,避免任何偏見,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響;
核查機構應當采用文檔查閱、現場觀察和訪問、分析計算等方法獲取編制核查報告所需的資料和數據。
核查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保持一致性。一致性體現在:在整個報告期內的核算和報告的準則保持一致;歷史排放報告和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類似情形時,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核查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保持透明性。透明性體現在核查報告中的信息應以一種開放的、清晰的、實際的、中立的和相關的方式來表達,并且以文件化的證據為基礎,應清晰地標明引用文件。
核查機構應當保守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商業秘密及相關數據和資料。核查員應遵守核查機構與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簽訂的核查協議中約定的保密條款,對核查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編制方法--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據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計算方法以及實時監測原理。實時監測辦法測量結果的不確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
方法學的計算結果。
編制方法--基本方法
核查機構應使用標準的核查方法來評估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提供信息的質量,并編寫核查報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文件評審,包括:1、評審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斷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關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定設施
電力消耗隱含的電力生產時的二氧化碳排放;2、若發現異常值、異常波動和趨勢、數據缺失、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值、比率顯著不同的數據,應要求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對此提供解釋,同時提供其他的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根據提供的解釋和其他證據,核查機構應評估這些異常對所報告數據產生的影響。
現場訪問,包括:1、評審設施的邊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檢查設備的名稱、設備型號和物理位置,還可根據風險的大小決定是否需要訪問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其他地點,包括開展數據流管理和其他質量控制活動的其他地點,例如集團總部和不在該現場的其他辦公場所;2、訪談相關人員以判斷數據收集程序與相關行業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確保對于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生產活動,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應保持不變;3、檢查測量設備,包括檢查設備的精度及校準記錄及觀察測量設備的運行,評審數據的監測頻次,判斷數據的監測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4、評審數據產生、數據記錄、數據傳遞、數據匯總和數據報告的信息流,判斷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等;5、交叉核對排放報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來源的數據(比如運行日志,庫存,采購記錄或其他相似數據來源),判斷排放量的計算和相關數據的確定是否存在系統性的錯誤或者人為的故意錯誤,排放量計算結果是否能夠真實地反映報告企業(單位)的實際情況;6、評審企業建立的核算和報告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