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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發改〔2014〕2794號)

2015-1-6 00:3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2013年11月28日,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開市交易。在各有關單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已順利完成2013年度的碳排放權履約工作,成功構建起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制度,碳交易市場有序運行,試點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規范碳排放權交易中碳排放報告報送、第三方核查、配額核發、交易、履約等環節的相關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碳排放報告報送

  本市所有報告單位(含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4版)》(見附件1)要求,核算本單位上年度碳排放數據,建立二氧化碳監測和報告機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并于2月28日前通過“北京市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網址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上年度碳排放報告,報告單位(不含重點排放單位)同時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待核查工作結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數據,并于3月2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紙質版碳排放報告。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定期公布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重點排放單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銷外,原則上在試點期間不退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二、關于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自2015年起,重點排放單位應從市發展改革委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4版)》(見附件3),開展二氧化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組織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萬噸但與利用統計數據核算的該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除外),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核查機構對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經核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萬噸(含),則將該單位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

  三、關于碳排放配額核發

  1.既有設施配額核發。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5號)中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于每年4月30日前核發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其中發電、供熱類企業的配額是依據上年度的實際發電(供熱)量預分配配額,待核查確定本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后,再進行調整。

  2.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各重點排放單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量20%時,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核發本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配額的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4月15日前核發或調整本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配額。

  3.既有設施配額調整。對于2012年注冊成立且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重點排放單位,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且在2012年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核查報告的結果,對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進行調整。已做過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得再次申請。

  四、關于配額賬戶管理

  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管理配額及經審定的碳減排量,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和林業碳匯項目的碳減排量。各重點排放單位請盡快完成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工作,加強本單位碳排放配額的管理,避免出現因未按期在注冊登記系統清算配額,而造成未履約的情況。

  為保證配額賬戶的安全,市發展改革委采用UKEY方式對賬戶進行管理。在重點排放單位申請開戶時,市發展改革委免費發放UKEY(內含有效期為一年的數字證書)。各重點排放單位應及時更換數字證書,保證配額賬戶正常使用。數字證書有效期會在登錄注冊登記系統時自動提示。

  五、關于配額清算(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應于6月15日前,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額(含經審定的碳減排量)。超配額排放部分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購買,富余配額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出售或儲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約責令整改期結束后,本市將關閉注冊登記系統中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履約功能,注冊登記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碳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將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決定》及《關于印發規范碳排放權交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1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從每年3月1日起,市發展改革委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單位進行執法;3月20日起,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執法;6月16日起,對逾期未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責令整改,責令整改期結束后依法進行執法處罰。

  請各相關單位按照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積極主動做好節能減碳工作。請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重點排放單位高度重視節能減碳工作,加強碳排放控制,按時完成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工作,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切實履行節能減碳社會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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