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權的產權性質和商品屬性,為碳排放權的順利交易創造有利條件。要對碳排放權
市場的主體資格確立統一的法律標準,明確碳排放交易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條件、程序和內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創建、運行和管理的統一規定等。
2.加快推進碳排放交易市場監管的法制建設。
我國應盡快完善有關環境法規和環境法律,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建立市場參與主體法律登記、碳排放交易指標法律報告、碳排放量法律監測等一系列法律監管和保障機制,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依法健康運行。
3.制定完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具體核算辦法。
應針對不同行業企業的特點,在組織營運邊界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識別和確認、選擇恰當的計算方法和排放系數等方面做出具體細致的規定,為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奠定良好的技術基礎。
4.盡早出臺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財務會計規范。
鑒于我國總量控制的排放權交易市場已實質性啟動,應盡早出臺相關規范,以利于企業對碳排放權交易形成的排放權資產、負債進行及時確認和準確計量,真實公允地報告企業的碳排放成本和
減排收益,以幫助企業追求低碳投資和選擇利于環境保護的長期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