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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晉政發〔2014〕38號

2014-12-31 13:44 來源: 山西政府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省直各部門(機構)代表省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本投資人有義務公開相關信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是指企業財務預算、財務會計報告、生產經營管理、大額度資金運作、職工權益維護、環保信息等可能對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產生較大影響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是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的義務人。

第六條  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公開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  年度公開信息

(一)年度報告。

1.企業基本情況;2.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員工收入水平;5.企業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6.董事會報告摘要;7.年度內重大事件及其對企業的影響;8.本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9.上一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10.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11.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二)生產經營管理。

1.經營目標完成情況;2.重點項目投資情況;3.產品銷售完成情況;4.環境保護情況。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

1.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情況;2.對外大額度捐贈、贊助;3.企業境外投資情況。

(四)職工權益維護。

1.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2.人才引進、職工招聘、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工培訓等人才隊伍建設情況;3.職工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五) 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

1.企業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維修情況或車貼發放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2.業務人員車輛使用情況或車貼發放情況;通訊、業務招待、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費用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

(六)有關部門(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中期公開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企業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四)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五)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六)環境保護情況;(七)有關部門(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季度公開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四)環境保護情況;(五)有關部門(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屬國有企業書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省屬國有企業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提供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時限

第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網站;(二)本企業網站。

除前款規定的公開方式外,企業還應在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指定的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其他媒體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  年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中期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開;季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公開。

除前款規定外,企業臨時公開重大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三條  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保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及時。

第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和責任追究等信息公開制度,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對所屬國有企業的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省屬國有企業公開虛假信息的,有權向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舉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省屬國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三)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所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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