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或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監測計劃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活動。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及經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由
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核查機構進行管理。
·核查機構應按照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核查指南開展
碳排放核查工作。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對以下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進行復查,復查的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要求復查的重點排放單位;
(二)核查報告顯示排放情況存在
問題的重點排放單位;
(三)除(一)、(二)規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點排放單位。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其行政區域內所有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重點排放單位。經確認的排放量是重點排放單位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依據。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經確認排放量的排放配額,履行上年度的配額清繳義務。
·重點排放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經確認的碳排放量。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每年應對其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配額清繳情況進行分析,并將配額清繳情況上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所有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配額清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