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國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原始階段,價格形成機制缺位,政府和機構投資者任重道遠。 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商界對碳資源的價值有很高認識。英國在歐洲最早實施了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后來EUETS的基本框架。政府制定了透明、簡便的碳交易項目申請程序,并且依賴于成熟的金融市場和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了大批
碳基金和相關咨詢機構在英國進行碳交易活動。相比之下,中國的政府和投資者需要及時認識到市場中碳的“貨幣”屬性。中國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原始階段,以公司之間的場外交易為主,缺乏價格形成機制。
CDM市場缺乏規范和監管,供需雙方信息不透明,買賣雙方和中間商缺乏標準和資質。
5.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是碳減排的有效途徑,但中國市場基礎尚未健全,推行碳交易需要逐步開展。 碳交易市場是目前唯一正在實踐的環境服務市場。通過碳交易市場,可以實現地區或全球范圍內的低成本
碳減排。同時從經濟角度來看,可以達到市場收益最大化。EUETS在歐洲運作的經驗為中國碳減排途徑提供了有益參考,然而是否要仿照EU ETS在中國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仍需要從多方面考慮。
需要指出的是,在EU ETS經驗中,實施環境、參與者、經濟體結構和組織方式都與中國有著本質不同。在中國不同省市自治區中,資源分布、能源強度、各省市的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都有所不同,管理方式的差異性也值得注意。更為重要的,EUETS的運行基礎是完全市場化的。無論是參與行業還是運行平臺,都建立在公開市場的基礎上,這樣就保證了產業鏈的完整性、
碳市場(及能源、技術等其他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機制的有效性。目前中國處于能源市場尚未完全放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狀態,因此,要建立完全市場化的碳交易機制,勢必先天不足。
從全球碳市場的經驗和當前進程來看,中國具有相對較低的碳減排成本和較大的市場規模,在許多領域具有較大的減排潛力。同時CDM作為《京都議定書》確定的靈活機制之一,適合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進行碳減排實踐,推動碳市場的健康發展。然而CDM的實施在“后京都時代”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CDM給我國帶來的商機可能有時間限制。在有限的時間內,要最大程度地取得發展機會,仍存在很多挑戰。除以上提及的市場機制、金融服務、組織方式等,在技術和管理方式方面目前也存在很多相關
問題。如減排量的核算受測度技術和數據的限制;相關監管和協調也是與之相關的關鍵之一;長期投資導向與短期獲利之間的平衡等,都是各方利益相關者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利用國際碳市場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碳排放量,實現起來仍是任重而道遠,一哄而上或短期過熱都不能解決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