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對全球和分地區、分國家組別和分溫室氣體種類與經濟部門來源的溫室氣體排放狀態和趨勢進行了描述,報告傳遞的如下信息值得重視。
一是1751—2010年間,在化石能源使用、
水泥生產和逸散排放相關的CO2歷史累積排放[1]①中,屬于公約附件一的工業化國家的占比約為70%,這和它們人口在歷史上的占比一直居全球少數形成反差,這也是主張先行工業化國家對全球氣候變化負有主要歷史責任的基本科學事實依據。即使進一步將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林業與土地利用領域產生的CO2排放計入其中,先行工業化國家在全球歷史累積排放中的占比也接近50%,與其人口占比依然存在著顯著的差距。
二是自二戰結束以來的半個多世紀里,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一直呈增長之勢,最近20年來新增的排放主要來自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在人均排放依然遠低于發達國家人均水平的同時,排放總量已經顯著超過發達國家,這伴隨著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歷程和在全球經濟總量格局中占比的迅速上升。它也說明后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依然沿襲著發達國家傳統的發展路徑,繼續極大地依賴化石能源的使用和相應溫室氣體的排放。
三是基于卡亞分解的方法可以發現:1970年代以來全球能源相關CO2排放變動的主要增排驅動因素是人口的增長和人均GDP的提高,這兩個增排因素的驅動要遠遠強于
減排因素能源強度下降的驅動。能源
碳強度(決定于能源結構)對過去40多年CO2排放變動的驅動影響較弱,但在2000年之前還是減排因素,而在2001—2010年間竟然還成為增排因素,說明在此期間世界范圍內能源碳強度有所增加。
四是分析角度、方法與指標的選取,受到不同的角度、重點、出發點或前述幾種不同的思路主線的影響。對相同或相似的歷史排放數據庫進行分析解讀,會突出不同的含義和重點,甚至得出不同的結論。這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對時間序列數據斷代的不同時間區間選取(如自1750年以來還是自1990年以來的排放數據樣本)。從技術上這受制于時間序列數據的可得性,但在最大數據可及范圍內應當盡可能長地選取所觀察的
歷史時間區間,盡量充分反映近代世界和國別發展歷史的事實,以全面準確判定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反映經濟增長周期變化歷史與排放的對應關系并探尋排放驅動因子的作用規律。這里特別要處理好時間序列完整性與某一時點或短時段截面數據含義與作用的差別,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2)在國家分組不同依據的爭論中(如按照公約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國家分組、按照世界銀行收入水平分組等),特別有必要澄清按照發達國家(先行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分組和按照不同收入水平對國家分組的聯系與區別。一般而言,高收入水平對應高排放水平,而工業化發達國家基本都是高收入國家;上述卡亞分解的結果還表明:最近40余年來排放總量的增加主要也是緣于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但收入水平在發展中國家內的分布可以相當不均勻,從高收入、中高收入一直分布到低收入水平。這是因為,按照發展經濟學的觀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完全可以存在著“沒有發展的(收入)增長”。真實的發展水平不但要看收入水平,還要看對應的經濟結構、收入來源構成和社會治理結構,看它在全球產業鏈中的定位。例如,一些收入水平很高的石油輸出國,其經濟結構和收入來源單一,嚴重依賴資源開采與出口,抵御全球與區域經濟危機和氣候風險的能力低下,歷史上累積排放量很少,在長期發展戰略上面臨著提高經濟多樣化程度、提升在全球產業鏈的地位、增強發展內生能力的任務,與擁有高收入的發達工業化國家在收入來源構成、創新能力、產業鏈中的有利地位、對未來經濟發展的創新與引領作用和話語權、發展的后勁、應對氣候變化及防范減緩措施風險的能力等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語。它們經濟發展及應對氣候變化的內容、挑戰和風險、發展議程和歷史責任等方面,與發達國家是有著嚴格區分的,可持續發展依然是這些高收入發展中國家的主要任務。不能僅僅簡單地用收入水平的接近掩蓋甚至取代發達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區別,這種區別反映在對世界經濟體系改變的話語權、經濟結構、基礎設施、能力、排放源特征、排放者行為與影響等各方面,對應對氣候變化更具有實質意義。應當說全球和單個經濟體的未來排放軌跡走勢與其發達程度、發展的內容和戰略
政策議題和發展路徑選擇關聯更緊密,即與發達程度關系更加密切,而與收入水平的關聯相對非本質。
此外,國際上現行以判斷接受官方發展援助資格為目的對收入水平的劃分標準(即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在建立時與應對氣候變化毫無關聯,也無法精準全面地衡量一個經濟體的發展水平。
而且對國家按照特定年份收入水平進行分組去考察不同收入水平組別的排放總量和人均排放量,這一方法本身對收入組別的閾值設定和基準年份的選取高度敏感。隨著時間變化,各國的人均收入也發生變化,同一收入分組內的國家是動態變化的(例如2012年和1970年相比,高收入國家和上中等收入國家的數量大幅上升,且各組成員差異巨大)。在此種情形下,統一用世界銀行在最新時點的收入水平分組來描述各收入集團的歷史排放趨勢是不恰當的,容易誤導決策者。
(3)不同比較指標的選取。如歷史累積排放或人均歷史累積排放、排放存量與增量、總量或人均排放量等不同指標的比較,純粹考慮與化石能源使用及水泥和逸散相關的CO2排放或在此基礎上計入或不計入因農林業和土地利用變化而引起的排放等,選取不同指標都可能在排放歷史責任、未來減排目標設置、減排績效核算等方面具有不同含義。對于需要同時洞悉和協調自然氣候系統和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這兩個復合巨系統的減緩戰略與政策決策而言,全面考察、理解各種指標變化及其含義,避免以偏概全,當是可取的方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