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配額管理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
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總量控制下的碳
排放權交易制度,逐步將年度碳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排放單位(以下稱納入企業)納入配額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相關行業碳排放等情況,確定納入企業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綜合考慮歷史排放、行業技術特點、
減排潛力和未來發展規劃等因素確定配額總量。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配額總量,制定配額分配方案。
配額分配以免費發放為主、以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等有償發放為輔。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僅在交易
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穩定市場價格使用,具體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因有償發放配額而獲得的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納入企業發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是配額權屬的依據。配額的發放、持有、轉讓、變更、注銷和結轉等自登記日起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第九條 納入企業應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其在登記注冊系統所開設的賬戶,注銷至少與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履行遵約義務。
第十條 納入企業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相關規定取得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1單位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
第十一條 納入企業未注銷的配額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
直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31日后,配額的有效期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納入企業解散、關停、遷出本市時,應注銷與其所屬年度實際運營期間所產生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并將該年度剩余期間的免費配額全部上繳市發展改革委。
納入企業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權利義務由合并后企業承繼。納入企業分立的,應當制定合理的配額和遵約義務分割方案,在規定時期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并完成配額的變更登記。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規定完成配額變更登記的,原納入企業的遵約義務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其具體承繼份額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企業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