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市場定價轉讓
第二節 定價轉讓
第二十三條 定價轉讓分為公開轉讓和協議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開轉讓是指賣方將標的物以某一固定價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統發布轉讓信息,在掛牌期限內,接受意向買方買入申報,掛牌期截止后,根據賣方確定的價格優先或者數量優先原則達成交易。單筆掛牌數量不得小于10000噸二氧化碳當量。
掛牌期截止時,全部意向買方申報總量未超過賣方掛牌總量的,按申報總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賣方撤回;意向買方申報總量超過賣方總量的部分則不予成交。
第二十五條 掛牌期限根據賣方的要求確定,最短不少于1個交
易日,最長不超過5個交易日。本中心于履約期前第6個交易日起停止接受公開轉讓掛牌申請。掛牌期限自掛牌之日起計算。
掛牌期限截止,無意向買方報價的,由賣方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長掛牌期限或終止掛牌。
第二十六條 意向買方報價低于賣方定價的為無效報價。掛牌期限截止前,如選擇價格優先成交原則的,意向買方報價后,可修改報價,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報價,且不能撤單或修改申報數量;如選擇數量優先成交原則的,意向買方可修改申報數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報數量,且不能撤單或修改申報價格。
第二十七條 當買方產生后,雙方履行交付義務,本中心將標的物移交給買方交易賬戶,將交易價款移交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二十八條 中心對公開轉讓實行價格申報區間制度,申報幅度比例為30%。超過申報區間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價格申報區間的最高價格為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最低價格為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協議轉讓是指賣方指定一個或多個買方為指定交易對手方,買賣雙方場外協商確定交易品種,價格及數量,簽訂協議轉讓協議,并在交易系統內實施標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條 買賣雙方應當向本中心提交協議轉讓協議。買賣雙方提交的協議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應當予以接受登記,并對買賣雙方提交的協議進行形式審核。審核時間不應超過5個工作日。如審核通過,則進入交易和結算程序,如審核不通過,應書面通知買賣雙方;如需買賣雙方提供補充材料的,應一并告知,買賣雙方應自接到該書
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補充材料。買賣雙方應當對其提供的協議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