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議價按哪些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協商議價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 協商議價采用非連續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時段分為申報時段、議價時段和揭示時段,每個交易時段為5分鐘;
(二) 申報時段為4分鐘。
市場參與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統申報交易的標的、價格、數量等;
(三) 議價時段和揭示時段為1分鐘;
交易時段內,本中心實時揭示5個最高買入價與5個最低賣出價;議價截止后,本中心揭示成交信息;
(四) 未能協商成交的申報,仍保留于交易系統中,繼續參加后一交易時段的交易;
(五) 未成交的可以撤銷交易申報,撤銷指令經交易系統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對標的物實行日議價區間限制,議價幅度比例為10%。超過議價區間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議價區間的最高價格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最低價格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日開盤價為該標的物的第一筆交易價格。日收盤價為該標的物當日最后10個交易時段的價格加權平均值;最后10個交易時段無成交的,按當日最后一筆交易的成交價作為當日收盤價;當日無交易的,按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作為當日收盤價。
本中心對以下情況可以采取暫停交易、特殊處理及特別停牌等監管措施:
(一) 連續3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均達到日議價區間最高或最低價格的,本中心有權于第4個交易日9:30-10:30對該標的物暫停交易,并發布警示公告;
(二) 對連續20個交易日(D1-D20)內累計有6個交易日收盤價均達到日議價區間最高價或最低價,且第20個交易日(D20)相比第1個交易日(D1)收盤價漲跌幅達到或超過30%的,本中心對該標的物進行特殊處理;
特殊處理期為20個交易日。特殊處理的標的物在其名稱前用“*”加以標注,其議價幅度比例調整為±5%。
如特殊處理期結束當日的收盤價較連續20個交易日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或超過30%的,繼續進行特殊處理;否則,從特殊處理之日起第21個交易日取消特殊處理;
(三) 本中心可以對特殊處理的標的物和價格異常波動的標的物實施特別停牌處理。
因上述監管措施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為防范市場風險,本中心可以調整標的物日議價區間限制幅度。本中心制定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對風險管理制度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