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配額托管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碳
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配額托管業務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托管機構的業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湖北省范圍內,配額管理企業與托管機構開展的配額托管業務。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 托管機構,是指經申請備案,由交易中心
認證相關資質,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為持有委托方的碳資產,以自身名義對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資產進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配額(HBEA),是指由湖北省發改委按照配額管理企業年度配額分配方案,在注冊登記系統內發放給企業的碳排放權指標。
第五條
ccer(核證自愿
減排量),是指由國家發改委備案簽發,可以抵銷配額用于控排企業履約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實施細則中除有特殊說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約條件,在湖北省境內,配額管理企業核查邊界外產生的C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