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31 17:17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一、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法律基礎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新西蘭加強了立法工作。2001年11月新西蘭通過《2002 年應對氣候變化法》,并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間,就碳排放權交易、碳稅、獎勵、補貼、直接的監管措施等五種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廣泛征詢意見,最后確定建立NZ ETS作為低成本實現新西蘭減排的首選方法。2008 年9 月15 日,新西蘭對該法案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是明確NZ ETS是新西蘭以低成本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措施,給所有經濟部門限定了CO2排放限額,超額排放需購買額外指標。并確定了加入的行業部門和時間表、溫室氣體類型、排放單位的配額分配、碳價格等內容,同時制定措施以降低NZ ETS對企業、家庭、就業的影響。2011 年5 月17 日,新西蘭針對減排2050年目標,對該法案再次進行修訂,針對有關的機構和人員做出了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NZ ETS。
2012年8月23日,在歐洲債務危機惡化、全球碳交易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新西蘭再一次提出修訂草案。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在新西蘭經濟持續復蘇基礎上,確保NZ ETS的推行不會使國內企業、家庭面臨額外經濟成本的增加,同時進一步提高NZ ETS系統的運作效率,確保NZ ETS在新西蘭減排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基本框架
根據新西蘭立法,NZ ETS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2008年1月1日,林業部門成為首批進入碳交易體系的產業部門,2010 年7 月1 日,NZ ETS 擴展到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業加工部門,2013年1 月1 日,廢棄物排放和合成氣體行業于進入NZ ETS,農業部門原定2013年加入,2012年,受全球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推遲到2015年。最終到2015 年,NZ ETS將覆蓋新西蘭的所有行業及由《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全部六種溫室氣體。
因擔心NZ ETS走在其他國家的前面,新西蘭經濟受損,NZ ETS立法規定,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是NZ ETS過渡時期,有兩個重要的過渡措施:一是免費發放較大比例排放許可配額,其他部分通過NZ ETS以25新西蘭元(約等于127元人民幣)的固定價格購買一單位新西蘭排放單位(New Zealand Units,NZUs);二是液化化石燃料、固定能源和工業加工部門的企業,只需要履行50%的減排責任義務,每排放兩噸CO2-e溫室氣體上繳一個NZUs配額,相當于12.5新元/ t CO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