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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稅政策研究與我國開征碳稅的可行性分析

2023-9-19 16:07 來源: 經濟智匯 |作者: 曲瑩琳

推動低碳減排的經濟手段有很多,碳稅是除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外最重要的方式之一。由于發達國家綠色發展時間較長,因此碳稅制度發展相對完善,尤其是在通過征收碳稅支持低碳減排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本文主要對碳稅的發展歷程與定義分類進行探討,對北歐四國、日本、南非及澳大利亞的碳稅政策進行梳理,旨在從中總結出發達國家利用碳稅推動碳減排的經驗,從而為我國踐行“雙碳”發展戰略提供借鑒。

一、引言

當前,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已經被世界各國視為國家治理的重要任務,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參與到低碳減排的行動中。2020年9月22日,我國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提出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在“雙碳”目標的帶動下,我國低碳化發展腳步加快,經濟社會運行開始從重規模、重速度轉變為重效益、重質量。推動低碳減排的經濟手段有很多,碳稅是除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外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由于發達國家綠色發展時間較長,因此碳稅制度發展相對完善,尤其是在通過征收碳稅支持低碳減排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本文主要對碳稅的發展歷程與定義分類進行探討,對北歐四國(芬蘭、瑞典、挪威、丹麥)、日本、南非及澳大利亞的碳稅政策進行梳理,旨在從中總結出發達國家利用碳稅推動碳減排的經驗,從而為我國踐行“雙碳”發展戰略提供借鑒。

二、碳稅的定義、分類與發展演變

按照定義,碳稅(Carbon Tax)主要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碳稅以環境保護為目的,旨在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進程。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目前已有超過30個國家或地區實施碳稅政策,大約覆蓋二氧化碳覆蓋總量的5.6%。從世界范圍內的實踐成效來看,碳稅能有效減少一國二氧化碳排放,改變國內能源消費結構,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

依據不同的標準,碳稅可以分成多類。根據征收范圍的大小,現有碳稅制度可劃分為針對全國的、范圍較廣的碳稅和針對國內部分地區、范圍狹窄的碳稅。前者一般集中于歐洲的發達國家,后者則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主要代表。根據稅種類型劃分,碳稅又可劃分為獨立稅和附加稅。前者將碳稅作為明確的稅種來推行,主要以芬蘭、瑞典、挪威和丹麥等北歐國家為主;后者則主要是指沒有單獨設立碳稅,在已有稅收的基礎上將碳排放成本加入到其中形成一種潛在的擬碳稅,例如日本、英國等國在能源消費稅、環境稅等稅種中加入碳排放因素,根據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附加稅,將碳稅隱含在其中形成“隱形碳稅”。附加稅是當今國際上主流的碳稅模式。此外,根據計稅依據,碳稅還可劃分為燃料計征和排放計征。前者主要根據汽油、燃油等化石燃料產品的含碳比例來征收,管理成本較低,技術操作簡單;后者則需要相關企業專門購置昂貴的設備來進行碳捕捉和碳測算,技術操作難度大,征管成本費用高,因此目前采用這種計稅依據的國家相對較少。

作為環境政策領域的有效經濟手段,碳稅首次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的歐洲。1990年,芬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正式立法開征碳稅的國家。隨后,波蘭、荷蘭也開始征收碳稅。從全球范圍內碳稅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在1990-2020年間,國際上征收碳稅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歐洲地區。自2012年以后,尤其是在《巴黎協定》及其實施細則一攬子決議通過后,世界各國紛紛開始嘗試制定和實施碳稅政策。相比較而言,起征時間較晚的國家,碳稅制度發展尚不成熟,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完善仍然需要時間。但總體來說,世界各國對低碳發展的國際號召一呼百應,作為行之有效的減排措施,開征碳稅已是大勢所趨。

三、國際碳稅政策研究

(一)北歐四國(成熟階段的發達國家)

實際上,歐洲國家擁有完整的環境稅收體系。早在開征碳稅以前,歐洲各國就已經開始征收能源稅。能源稅的征收在歐洲各國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其演變歷程與碳稅的起源息息相關。歐洲能源稅的征收歷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20年代,彼時開征能源稅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財政收入和控制石油進口而并非保護環境;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歐洲各國征收能源稅的主要目的開始變為保護環境;第三階段是在20世紀90年代,改善環境和增加財政稅收開始成為歐洲各國開征碳稅的主要驅動力。芬蘭、丹麥、瑞典等國開始對能源稅制度進行改革,成為世界上第一批開征碳稅的國家。

從共同點來看,北歐四國的碳稅政策主要具有三個共同特點。一是北歐四國碳稅政策推行時間最早,實行時間最長。二是北歐四國碳稅同屬于獨立型碳稅。三是北歐四國碳稅政策實施力度大、改革程度深。從圖1可以看出,北歐四國二氧化碳排放量自開征碳稅以來總體呈現波動下降趨勢。從差異性來看,北歐四國碳稅制度也具有各自的特點。例如,芬蘭碳稅稅率實行由低到高累進性模式。對窮人的稅負輕,對富人的稅負重,對工業企業并未采取稅優政策。這種做法既有效減少了碳稅開征阻力,又能夠避免經濟受到較大沖擊。與芬蘭不同的是,丹麥的碳稅稅負更多附加在居民個體身上。為了提高公眾對碳稅的接受程度,丹麥同時配套了稅收返還和減免機制,根據能源用途和是否參加自愿減排協議等實施不同的碳稅退稅政策。瑞典的碳稅主要依附于能源稅。雖然瑞典針對家庭和企業同時征稅,但對不同的主體實行不同的差別退稅率。瑞典的稅優政策主要針對工業企業,降低工業企業能源成本的同時卻加重了瑞典家庭的碳稅負擔。挪威是與瑞典同一年實行碳稅的國家,碳稅政策存在產業差異和地區差異。挪威國內的造紙冶金和漁業享有較大的稅優力度,北海地區的碳稅優惠政策也相對較多。

總體而言,北歐四國在征收碳稅方面積累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計稅依據以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為主;二是對家庭和企業實行的碳稅稅率要有所差別;三是征收范圍要廣而全,其中消費環節稅負最重;四是針對碳稅收入,一般用于降低居民稅負或彌補財政收入以緩和開征碳稅對低收入群體的沖擊。此外,為了維護本國的競爭力,政府還需制定多項稅優政策以便向部分產業傾斜,例如對高耗能產業實施稅收減免,對節能項目進行補貼等。

(二)日本(探索階段的發達國家)

碳稅在日本的最早提出時間是2004年,正式開征的時間是在2007年,當時碳稅名為環境稅,是專門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獨立稅種。2011年,日本對碳稅征收方式和稅率進行改革,將碳稅作為石油煤炭稅的附加稅征收,計稅方式由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征收改為按照化石燃料的排放量征收。此次稅改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避免重復征稅以及減少征收成本,二是降低征稅阻力和對國民經濟的沖擊。稅改以后,2012年日本開始對石油、煤炭和液化氣等能源征稅,碳稅同時改名為全球氣候變暖對策稅。2020年,日本政府發布《綠色增長戰略》,提及引入單一碳稅以抑制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促進低碳技術創新。

日本征收碳稅的主體不僅有企業、工廠和家庭,公共場所也在政府征收碳稅的范圍內。日本碳稅的稅率起點較低,主要是以碳稅對國民經濟和人們生活的影響為依據。日本碳稅實行差別稅率,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提高稅率,有效避免了稅率激增帶來的不良影響。日本碳稅稅收的使用采取“專款專用”原則,主要用來促進低碳城市構建和進行能源補貼。為了確保碳稅政策順利實施,日本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碳稅減免制度,旨在降低碳稅政策對居民和經濟的負面效應。除此之外,日本碳稅還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全民集體參與碳稅建設。日本對碳稅的改革不是獨斷專行的,而是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不同意見的基礎上對碳稅進行調整和改進,因此日本實施碳稅政策的阻力較小。

日本開征碳稅的效果是明顯的。一方面,開征碳稅為日本帶來政策利好;另一方面,日本也逐漸躋身全球單位GDP能耗最低的國家行列。研究表明,日本自2012年以附加稅的方式征收碳稅后,傳統能源價格上升帶來消費的小幅削減,碳稅稅收也為日本政府帶來一定財政收入。若將碳稅稅率繼續提高,在保證碳稅收入實現有效利用的前提下,碳稅將對日本經濟產生長期良性影響。此外,推動國民廣泛參與碳稅改革,也實現了綠色環保意識的全民普及。

(三)南非(探索階段的發展中國家)

南非是非洲最發達的國家,也是全球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之一。雖然南非人均國民收入位列發展中國家中游,但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卻顯著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由于化石燃料在本國能源消費中的占比過高,2019年6月1日,南非正式頒布《碳稅法案》,成為國際上首個實施碳稅的非洲國家。

法案主要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二階段從2023年至2030年。在第一階段內,南非政府采取較為溫和的碳稅收費標準,配套出臺一系列免稅和津貼政策,并承諾不會對電價造成影響。第二階段政策具體內容將視前期政策執行效果而定。受疫情影響,南非財政部在2022年2月23日宣布將碳稅征收第一階段延長三年至2025年底,在第一階段向企業提供的過渡性支持措施在此期間也將持續,總體而言,南非碳稅重點針對工業、電力、建筑和交通四個部門,基本覆蓋了全國近80%的溫室氣體排放。

南非碳稅制度下的納稅人主要為從事直接產生溫室氣體的排放活動,且總裝機容量高于或等于稅收門檻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直接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主要包括燃料燃燒、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無組織排放和廢物排放。部分應稅活動沒有排放門檻,一旦排放就需納入碳稅征收范圍。南非碳稅制度下的課稅客體主要是環境、林業和漁業部國家大氣排放清單系統下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具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六氟化硫、氫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六種溫室氣體。在碳稅實施的第一階段,政府通過補貼的形式對所有碳排放免除60%-95%的稅額,使碳稅實際稅率從120-127蘭特/噸降至6-48蘭特/噸。到2022年,南非碳稅稅率每年都以通脹率加2%的方式增加。

南非碳稅制度建設的主要經驗在于分行業設置碳稅閾值、采取三類遞進式碳排放核算方法。前者靈活設置納稅門檻,綜合考慮了經濟部門之間的差異;后者允許納稅人根據經營活動類型靈活選擇合適的排放系數使用標準,具有突出的針對性和靈活性。此外,南非政府還實施較大力度的碳稅優惠政策,在《碳稅法案》中明確了稅收減免和補貼的具體項目和幅度,在碳稅開征初期采用了低稅率模式,減少了對經濟產生的負面影響。

(四)澳大利亞(探索失敗的發達國家)

作為南半球經濟最發達的國家,澳大利亞的人均碳排放水平一直位于世界前列。2012年,澳大利亞政府通過了一項新的碳稅法案,建立了強制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稅的制度體系,標志著澳大利亞正式開征碳稅。

該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對全國前500家能源集團強制征稅。這500家污染企業既有進行電力生產的企業,也有進行煤炭、鋼鐵工業和高碳排放產品開采的企業。澳大利亞政府還設置了復雜的征稅標準。以2015年為分界點,前三年澳大利亞碳稅實行固定價格制,后面則逐步轉變為碳排放交易制度,采取市場定價策略。為了減少征收阻力,澳大利亞政府還出臺了產業援助計劃、能源安全基金以及家庭援助計劃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來保障碳稅政策順利推行。遺憾的是,這一系列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在開征碳稅的第一年,澳大利亞居民的燃氣費和電費分別平均上漲9%和10%。普通家庭的食品消費和煤氣費也較往常支出較多。

由于面臨重重困難,2014年,澳大利亞政府宣布廢除碳稅法案,取消原定于2015年實施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旨在緩解中小企業的減排壓力和國內的通貨膨脹。分析澳大利亞碳稅制度實施失敗的原因,首先是政府沒有做好開征碳稅的成本收益分析。實際上,由于澳大利亞的產業結構是以高耗能、高排放為基礎,因此很難履行節能減排的國家承諾。其次,澳大利亞出臺碳稅法案,大幅削減了鋼鐵、煤炭等行業的市場競爭力,其不僅需要增加巨額的碳稅支出,還造成了大批工人下崗失業。再者,與日本實施碳稅改革經歷不同的是,澳大利亞碳稅法案的制定與廢除不是全民議定的結果,而是政治集團的博弈和考量。長期以來,如何刺激經濟增長和提高就業率都是影響政府決策的主要因素,而廢除碳稅法案只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讓步。在遭到產業巨頭和民眾的強烈反對后,澳大利亞成為世界上首個取消碳稅的國家。澳大利亞征收碳稅的失敗經驗揭示出與實際情況相背離的碳稅制度不僅無法促進減排義務的履行,反而可能會增加政治風險,導致經濟衰退,引發社會動蕩。

四、我國開征碳稅的必要性、

可行性與阻礙因素分析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碳排放第一大國。2022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54.1億噸標準煤,比上年增長2.9%。其中,煤炭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6.2%,比上年上升0.3個百分點。資源稟賦的特點決定了我國能源消費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以煤炭為主。與已經實現碳達峰目標的歐美國家(歐盟,2006年;美國,2007年)相比,我國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的間隔時間僅為30年,相較于歐美國家來說時間更緊迫。為了如期兌現“雙碳”承諾,我國應加快研究、制定和出臺碳稅政策,助力低碳減排目標早日實現。

2018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這是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盡管我國在現階段沒有設立獨立的碳稅稅種,但與碳稅相關的綠色稅種有很多,主要包括資源稅、車船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以及車輛購置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除了具有綠色性質的獨立稅種外,我國還在消費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條款中體現了綠色環保的稅收目標。

除搭建綠色稅制外,我國還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碳市場交易機制。當前,我國基本建成了以配額交易為主、以核證自愿減排量為輔的雙軌碳交易體系,碳交易規模逐漸擴大,市場運行有序。在此基礎上,適時引入碳稅政策,不僅能夠有效引導碳交易市場難以覆蓋的領域積極參與碳減排,還有利于解決碳市場交易價格偏低的問題。隨著“碳稅+碳市場”協同的多元碳定價機制平穩運行,不僅增加了企業參與碳減排的途徑,還能夠在碳市場發生失靈的情況下將碳稅作為有效補充,達到以碳稅政策劃定碳價底線的目的。

雖然國際上開征碳稅的成功經驗較多,但在具體國情下,我國碳稅征管可能面臨多重挑戰。首先,開征碳稅會不可避免地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由于碳稅的稅負傳導機制是通過提高化石能源價格來提高工業制造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化石能源作為我國主要能源的前提下,開征碳稅在短期將對高耗能的大型工業企業產生較大沖擊,對后疫情時代下的中小微企業施加更大的生存壓力,對經濟增長起到明顯的抑制作用。其次,開征碳稅還面臨著技術限制。一方面,完整碳稅制度不僅涉及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等具體稅制要素的確定,還包括龐大的碳排放源管理工作。相較于碳交易市場的前期籌備工作,碳稅制度下的碳減排總量與企業減排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這不僅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資金開展市場調研、信息搜集和分析研判等工作,還需要整理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進行參考,以避免盲目開征碳稅導致碳定價不合理等問題出現。另一方面,當前我國碳排放數據質量較低,碳核算精準度較差,缺乏全國統一的碳計量評價標準體系,嚴重影響了碳計量重點工程的標準化實施以及企業碳排放數據的規范化管理。另外,由于我國碳市場環境不成熟,國內尚未形成配套的“雙碳”行業職業教育體系,導致職業教育與碳市場需求不匹配、碳技術人才培養不足、“雙碳”人才缺口大等問題產生。此外,開征碳稅還會間接增加居民現有的稅收負擔,提高居民生活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政策實施阻力,使碳稅開征受到社會質疑和排擠。

五、結語

隨著重點行業開始沿著綠色發展路徑轉型,財稅政策逐漸成為我國政府引導和支持的重要手段。它既能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化等方式激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低碳減排進程,又能通過增加稅負和稅收轉嫁等方式倒逼高碳排放主體主動求變。財稅政策的靈活性能夠與各領域的減碳計劃緊密融合,能夠在有力化解我國低碳化發展路上所遇到的難題和困境,對支撐我國早日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相較于控制碳排放總量以及進行碳排放交易等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征收碳稅所需要額外支付的管理成本極少,因此制度本身具有極強的可行性。要保證碳稅政策的順利實施,不僅要增強公眾對碳稅的了解,還要出臺相應的、具有約束力的配套措施來保證碳稅的征收。此外,還需要與國際上的其他國家互惠合作,學習先進的征稅經驗和減排做法。展望未來,開征碳稅是推動碳減排的必行之策。加快構建符合國情的碳稅制度,將有效推動我國經濟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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