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問題導致履約難
業內人士為《瞭望》新聞周刊記者介紹說,我國首個履約期出現的種種現象反映出我國
碳交易機制的不健全之處,三大問題導致企業不去履約、不愿履約、敢不履約。
首先,政府部門缺乏經驗、指導不夠,企業不知流程不去履約。雖然政府部門和交易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企業進行過一些培訓,但很多納入企業對于自己獲得
碳配額有何權利責任不夠清楚。天津一家未履約的
化工廠廠長李鋼說,“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納入了
碳排放控制體系”;未履約的廣東一家耐磨材料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告訴本刊記者,他到現在也不知道碳交易到底是怎么回事;而
北京甚至有未履約企業表示以為注冊就算完成了碳排放配額的清算和履約。
接受本刊記者采訪中,天津科技大學能源環境與綠色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孫振清表示,首次經歷履約期的各地政府部門缺乏經驗,對企業的指導有待細化,企業對進度把握不夠準確,只好推遲履約期限。
其次,碳資產觀念尚未在全社會樹立,排放成本不一導致企業不愿履約。中國船級社質量
認證公司在中國多地承擔碳排放審核工作,一負責人表示,很多地區碳交易沒有展開,而一些開展交易的地方政府仍然更重視GDP,所以碳的資產屬性尚未被許多地方政府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的碳資產觀念難以完全樹立。
上述廣東未履約企業的辦公室負責人說,“我打聽了一下,碳排放并不是全國都在搞,像我們這樣的小企業在很多省份排放都不受限制,我覺得不公平。”李鋼也認為,小企業超排或者結余都不會有太多的數量,交易不了多少錢,“我覺得配額管理納入小企業沒意義。”他表示碳控排雖然可以保護環境,但作為資產價值不大。
再次,超排懲罰力度不夠,權責不明致使企業看淡履約。從超標罰款數字上看,各地的懲罰力度都不算大,企業超排成本低。上海規定超標最高罰款10萬元,北京規定對超排部分按
市場均價的3~5倍處罰,
深圳規定對超排部分予以3倍的罰款;而天津甚至沒有罰金。
而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即使罰款較重,由于各地交易辦法尚處在完善階段,存在權責界定不明的情況,給懲罰帶來難度,執行力也有待提升。例如,因為超排數量大而可能面臨上百萬罰款的世邦魏理仕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歆然8月中旬告訴本刊記者,雖然被警告要遭罰款已有一個多月,但他們還在與發改委洽談而尚未交罰金,“我們只是一個物業公司,超排的大樓其所有權不歸我們,所以關于罰金怎么交還在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