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公約指聯合國大會于1992年5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完成簽署,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約最重要的目標是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威脅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并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可持續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該目標。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197個締約方簽署該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是聯合國主導下通過的一項國際性公約, 于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和氣候變化公約一同在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完成簽署。公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 效。公約的目標是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于當代和子孫后代。全球共有超 過180個締約方參與簽署該公約。
保護臭氧層公約又稱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另一項重要的國際性環境保護公約,公約于1985年 3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的保護臭氧層外交大會上通過,并于1988年正式生效。公約的基本目標是采取適當的國際合作與行動措 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 類活動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在2007年加拿大蒙特利爾 召開的保護臭氧層會議上,共有約200個締約方簽署保護臭氧層的新協議。
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損失以及臭氧層空洞是人類面臨的嚴峻的全球性環境挑戰,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臭氧空洞保護國際公約的協作在全球范圍內也越來越受重視。氣候穩定利于生物多樣性延續,臭氧層是地球全體生物和氣候的重要屏障。三個公約,三個維度,終點皆是人類命運和地球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1987年,各締約方共冋簽署了保護臭氧層公約下最具里程碑意義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承諾將大幅削減用于氣溶膠和制冷系統中的氯氟烴(CFCs)以及其他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隨后數十年,所有簽署議定書的國家已經淘汰了近99%的破壞臭氧層物質。受益于該協議,作為破壞臭氧層物質的替代品,氫氟碳化物(HFCs) 得到廣泛使用,但該物質是一種溫室氣體,具有非常高的全球增溫 潛勢(GWP)。為了解決該
問題,2016年,《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方簽署了《基加利修訂案》,承諾將共同削減氫氟碳化物,幫助實 現《巴黎協定》確定的全球溫升目標。
由于生物多樣性公約和保護臭氧層公約都與應對氣候變化有著密切的聯系,氣候變化公約與這兩種公約在協調機制、交叉議題等方面的關聯度也不斷增強。為了更好地實現協同增效的目標,應加強公約間的協作和采取聯合行動,避免目標矛盾以及浪費資源和資 金。經過多年的摸索和改進,氣候變化公約整體與其他兩大公約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和沖突,具有共同的目標,應推動各國在國家應對方案中統籌考慮三個公約的內容,加強對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臭氧層多重目標的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