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指出符合規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來自于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減排、
節能增效等有利于減碳增匯的領域,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這為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市場提供了支撐,也為林業碳匯納入全國
碳市場提供了重大機遇。
目前看,林業碳匯項目交易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林業碳匯需求不足。林業碳匯購買需求主要來自減排企業或單位的公益責任或社會責任,而多數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愿還比較低,以自愿支付方式購買林業碳匯的市場相對有限。二是交易成本偏高。我國林業碳匯計量監測標準尚不統一,導致核證減排量和效益有所差異,森林經營者在選擇核證方面存在一定困難。林業碳匯項目
方法學主要針對人工林,演算方法較復雜,專業性要求高,導致供給產品相對單一,一些林業、濕地、草地碳匯難以通過碳市場進行交易。另外,從項目籌備開發到備案,林業碳匯項目經歷時間都在一年以上,流程較繁瑣,導致項目開發成本高。三是產權結構復雜影響林業碳匯供給主體的積極性。當前,林業碳匯權屬結構復雜,涉及林地和林木所有者、土地租賃者、營造林資金投入者和相關管護者,我國尚未從立法層面確立森林碳匯產權,產權是否明晰將影響后續森林碳匯交易。林業碳匯交易主要由地方林業管理部門和林業生產單位自主開發、實施與管理碳匯項目,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規劃與監管機制,難以保證項目質量和真實性。
為加快林業碳匯納入全國碳市場,需在三方面努力。
一是有效激發林業碳匯市場需求。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控排企業和單位優先購買并使用合格的林業碳匯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減排履約,盡快讓林業碳匯通過
碳交易獲得市場化補償。要調整控排企業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企業初始
碳配額發放數量,逐步建立有償獲得初始配額發放方式,增加其對林業碳匯的需求。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創新碳匯交易新模式,激發社會各界對林業碳匯的有效需求。
二是簡化林業碳匯CCER開發備案程序。完善自愿減排項目統計、監測、核查和監管制度及交易管理辦法,簡化林業碳匯項目備案和簽發程序,降低項目開發成本,促進碳匯項目開發積極性。要豐富碳匯項目方法學。創新林業碳匯項目尤其是天然林次生林碳匯項目相關的方法學,開發多種形式的
碳中和項目,實施補償機制多元化。完善碳計量模型參數,改進計量監測技術,構建與國際接軌、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碳計量系統。
三是逐步完善森林碳匯產權制度。要明晰林業碳匯產權,借鑒相關國家碳匯產權經驗,建立森林碳匯法律制度,規范碳匯產權轉移程序,以法律協調碳匯產權主體間的關系,切實保障供給主體產權權益。要加快建立統一碳匯交易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全國林業碳匯數據庫,提升對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碳匯交易、碳匯效益核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支撐能力。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中國共產黨海淀區委員會黨校教學部副主任白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