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正式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實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和預算、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以及排污許可制度。《條例》共7章38條,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是環境監督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部分。據易碳家了解到,環境保護部將支持寧夏創新管理模式,將寧夏列入規范排污許可、實施總量預算管理省級試點和排污權交易試點省區。因此,寧夏制定出臺《條例》,既是發展理念和環境管理水平升級的必然,也是在目前發展階段面對西部脆弱生態環境作出的重大而艱難的抉擇。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副廳長鄭忠安介紹,此次立法賦予了環境容量公共環境資源的屬性,并明確了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權屬內涵。在這個背景下,寧夏將實行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總量相銜接的量化管理模式,這在全國也是環境管理實踐的省級首次新探索,是寧夏優美生態環境最亮麗名片理念、美麗寧夏建沒目標和推進環境法治的具體體現。這也是《條例》最具亮點的內容之一。
同時,《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定各級政府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落實責任,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預算管理制度,各級政府要在大幅削減現有排放量的基礎上還要嚴格控制新增量,將排污總量指標作為新建項目的前置條件,約束盲目投資擴產,限制粗放增長;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將原來的排污單位無償獲取排污權改為有償使用,排污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產在
市場進行交易。禁止將未經治理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損壞防治污染處理設施,以及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條例》明確,將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許可制,排污許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排污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申請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據初步統計,目前寧夏排污許可涉及的排污單位不少于1164家,其中,國控及區控重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的80%左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