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稱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并力爭用2~3年在全國主要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據了解,實施排污權交易能通過經濟杠桿推動企業的
節能減排,而記者從市環保部門得知,蘇州早在去年7月就開始試點該交易,截至目前已順利完成一次總交易額約5300萬元的排污權交易。
市環保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處長周偉告訴記者,排污權交易可以看成一項基于
市場機制的
政策工具,“它通過為環境容量資源賦予價格,刺激排污者自主調整排污水平,調整區域排污布局,以減小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社會總成本。”
比如,A企業每年允許的二氧化硫排污權為2000噸,但通過改進生產工藝等手段,A企業實際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每年1000噸,它就多出了1000噸/年的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這時,B企業恰好因為擴建項目需要購買1000噸/年的二氧化硫
排放權,即可和A企業進行排污權交易。
“對于B企業來說,買不到排放權,就意味著必須改善工藝或購買新的減排設備降下這1000噸的二氧化硫指標,這筆花費可能需要3000元/噸,”周偉解釋說,“而A企業因為工藝成熟,降低這1000噸的指標只花費2000元/噸,于是兩家企業達成一致,以2500元/噸的價格進行二氧化硫的排污權交易,這相當于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變的前提下,A、B企業各收益500元/噸。”
不過他表示,實際生產中排污權指標常面臨供不應求的情況,因此各類指標的交易價格會接受市場的調節。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一旦需要排污權指標的企業增多,勢必會帶動相應指標的交易價格上漲,促使那些減排能力較強的“A”們進一步擴大治理能力,攢下更多的排污權,“而對那些‘B’們來說,為了能少買越變越貴的排污權指標,也會想辦法降低治理成本,實現利潤增值。”
與以往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同,排污權交易因為允許企業對其擁有產權治理后獲得的排污富余指標額作為商品在市場上交易,發揮市場機制下的環境資源優化配置作用,社會參與、監督程度也會更高。
去年6月,省環保廳、財政廳、物價局曾聯合印發了《
江蘇省二氧化硫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周偉告訴記者,同年10月,蘇州便在環境能源交易中心順利完成了省內首筆大氣排污權交易,“當時共涉及6家公司,達成近4500噸二氧化硫和6700多噸氮氧化物排污權指標交易。”
周偉分析,為了能讓排污權交易完善發展,政府勢必要出臺相關的法律做配套支持,例如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今后企業如果超額排污,不僅要受到經濟處罰,還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排污權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加上了一層無形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