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排監測專項報告
第十一條 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滿足總量減排工作需求,定期分析環境質量變化趨勢,評估總量減排工作成效,每半年至少編寫一期減排監測專項報告。總量減排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與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工作一并進行,不重復監測。
第十二條 減排監測應當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并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進行監督。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對手工監測開展質量考核和比對抽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區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及時逐級報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自動監測設備必須連續穩定運行,確保數據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排污單位網站、新聞發布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自行監測結果。其中,采取手工監測的,應當在每次監測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監測結果;采取自動監測的,應當實時公布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