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項目開發第九步:簽發和分配CERs
第九步:簽發和分配CERs
一旦完成核查與核證程序,項目參與方就可以開始推動CERs的簽發。首先,DOE應使用『遞交檢查與核證報告及提請簽發的
CDM表格(CDM Form to Submit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Reports and to Request Issuance F-CDM-RFQCERS)』,連同完成的核查、核證報告,通過UNFCCC的CDM網站上的特定電子提交工具,發送給執行理事會秘書處。
秘書處正式受理后15天內,除非項目活動涉及方或至少3個執行理事會委員提出審查(一般限于有無欺詐、DOE的瀆職或能力欠缺等審查),執行理事會將指示CDM注冊官簽發特定時段具體數量的CERs,同時會告知項目參與方,并對外公布于UNFCCC的CDM網站上。
如果執行理事會拒絕簽發CERs的理由可通過修改核查核證報告等手段來解決,那么DOE還可以修改監測報告,并提請對同一時間內的CERs作第二次簽發,執行理事會則會在下次會議中個案決定。如再次被拒,則沒有可能第三次提請簽發CERs.
按照
CDM項目模式和程序的規定,每次簽發CERs時作為CDM管理費用的『收益分配』(SOP-Admin)應當完成,CERs的簽發才算生效。當然,項目注冊時已經繳納的『預付』注冊費應當從中扣除。另外,所有CERs的2%部分將自動扣除劃撥到一個特殊賬戶,即所謂的『適應收益分配(SOP-Adaptation)』賬戶,為支持那些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危害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在最不發達國家境內開發和執行的CDM項目活動,可以免除繳納此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