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
碳交易網了解到,在歐盟“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體系內,首先由每個成員國核算本國排放總量,向歐洲環境
政策管理當局—歐盟排放交易委員會申報排放許可權(EUA,一單位EUA對應排放1噸CO2的權利)。該委員會進行總量控制,根據一定標準分給各國,各國再分給本國參與企業。相關企業必須檢測其排放量,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部門報告。所有排放源(企業)的排放量加總不得超過歐盟承諾排放總量上限。
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建立的碳交易
市場不同,歐盟排放交易委員會不是一個權力高度集中的機構,
排放權的分配要經歷“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個階段。ETS包括西歐發達國家和東歐經濟轉型國家,西歐國家承擔減少
碳排放總量的責任,東歐國家不受硬性指標限制,但也參與排放權交易體系,這使ETS的排放權分配變得更加復雜。ETS的實踐,為未來建立全球交易市場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與歐盟ETS類似,在美國區域性RGGI交易體系中,基于參與各州發電廠CO2排放的評估,確定各州排放比例,它們自行發放CO2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