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建立CBAM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既可以取代EU ETS中現有應對碳泄露風險的措施,包括免費分配和對工業企業的電價碳成本補償;又可以引領全球的減碳行動并提高低碳產品的全球競爭力。
國內常簡單地稱CBAM為碳關稅,但實際上,CBAM更像是EU ETS的外延,歐盟的清關商須上繳與進口產品隱含
碳排放量相對應的排放許可而非直接的稅款。歐盟希望從2023年10月開始,要求相關進口產品報送碳排放報告;2026年起,產品須提交和碳排放量相匹配的排放許可證書。CBAM的起始覆蓋范圍為
電力、
水泥、化肥、
鋼鐵、氫和鋁制品等,其中直接排放的核算邊境應該是和EU ETS對應產品的核算邊境一致,水泥和化肥產品還需報告外購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排放證書的價格將根據EU ETS配額的每周平均拍賣價格計算。歐盟是否認可產地國的外購電力的碳價,并且是否進行綠電扣減,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