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且新增設施的年度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量20%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提出新增設施配額申請。經專家評審后,符合實際情況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當年新增設施排放總量扣減5000噸或2012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應排放量的活動水平×該行業的先進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設施配額。
符合上述條件,有新增設施配額需求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配額核發申請,具體申報材料如下:
1.新增設施配額核發申請。包括企業新增設施(建筑)設施(建筑)名稱、地理位置、使用途徑、對原有設施的替代情況、設施計量措施、設施歸屬權;新增設施(建筑)排放量、對應的活動水平等。
2.新增設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
3.新增設施(建筑)相關能源消耗數據、碳排放數據及證明材料;
4.新增設施(建筑)的活動水平數據證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積證明文件,新增設施的產值證明文件,或者新增設施的產品產量證明文件);
5.新增設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對應的活動水平測算方法、相關數據說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對于可以直接獲取新增設施碳排放及活動水平相關數據的,由重點排放單位按實際測量情況提供;對于沒有單獨計量的新設施,由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新增設施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比重對企業總的活動水平數據進行等比例拆分,并提供相應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