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設施排放配額調整,僅對歷史數據異動,四年簡單算術平均值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排放量的情況進行調整。對重點排放單位2009—2012年,四年碳排放量以加權平均法進行平均(2009—2012年每年碳排放量的平方和/4年碳排放總量),調整單位的歷史數據平均值。調整后的排放量是以后年度分配既有設施配額的基數,該值與年度行業控排系數的乘積為當年既有設施的配額。具體調整方法如下:
1.針對2012年注冊成立的單位
首先,按實際生產月份,將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業(設施)排放量/實際生產月份×12個月。該值為本單位調整后的既有設施配額分配的基數。該單位調整后的2013年既有設施配額為:配額分配的基數×2013年行業控排系數。
2.針對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單位
首先,按實際生產月份,將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業(設施)排放量/實際生產月份×12個月。
其次,將折算后的2012年排放量(含2012年新增設施、既有設施的排放量)與前3年排放核查數據以加權平均法進行平均,得到調整后既有設施配額分配的基數。
最后,配額分配的基數×2013年行業控排系數,得到調整后的2013年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量。
3.針對歷史數據變化較大的單位
直接對前4年核查數據進行加權平均得到調整后的既有設施配額分配的基數,由此得到調整后的2013年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