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年度綜合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在京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為本市溫室氣體排放的報告報送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須建立重點能源消耗活動水平數據和排放因子定期測量機制,依據《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2013版)》編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報告(以下簡稱“排放報告”),并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報告單位應對排放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萬噸(含)的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須委托
第三方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對排放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重點排放單位應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及核查機構編制的核查報告。市主管部門對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審核和抽查。重點排放單位應積極配合核查及抽查工作。
二、基本信息填報
報告單位應明確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負責人,并通過北京市
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http://projcet.bjpc.gov.cn/tpf)在線填報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及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負責人的相關信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三、年度報告報送
(一)排放報告初次填報。
報告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填報系統在線提交上年度排放報告。其中非重點排放單位在線提交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排放報告。
(二)排放報告核查。
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排放報告初次填報后,須委托經市主管部門備案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在填報系統選定已委托的核查機構。
核查機構通過填報系統查看委托方提交的排放報告,并按照《北京市碳
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開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結束后,核查機構應向委托方出具電子版排放核查報告。
(三)核查報告填報。
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核查機構的核查結果修改調整排放報告,并通過填報系統提交修改后的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核查機構通過填報系統確認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無誤后,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核查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
四、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審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門完成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的審核及抽查工作。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機構可通過填報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未通過市主管部門審核的重點排放單位應按審核結果要求調整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并報送市主管部門審核。核查報告兩次審核不通過的,由市主管部門指定核查機構重新核查,其核查結果作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