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碳匯造林項目時,一些造林活動可能會引起項目邊界內或邊界外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加。而在沒有該造林活動時,這些溫室氣體排放是不會發生的。造林活動可能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包括: (1)化石燃料燃燒[不考慮與造林活動間接相關的上游(如肥料生產等)和下游(如木材加工等)生產活動引起化石燃料燃燒的排放。] [ 雖然化石燃料燃燒過程中會伴隨著非CO2溫室氣體(CH4、N2O)以及其它污染氣體(CO、NMVOCs、SO2、NOx等)的排放,但根據國際慣例,在造林再造林項目引起的化石燃料的排放只考慮CO2排放。]:與造林項目有關的化石燃料燃燒的活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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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的使用:用于運輸苗木、肥料、灌溉水、木質和非木質林產品所使用的運輸工具(消耗燃油的機動車)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燒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運輸項目相關勞動力和管理人員的專用車輛引起的排放忽略不計。
?燃油機械設備的使用:如整地機械、油鋸、灌溉用的燃油機械等。
(2)肥料施用:在造林和森林管理活動中施用的有機肥料和含N化肥,在土壤中經過氧化還原作用都會產生N2O(直接排放);同時,還有一部分以NOx和NH3的形式揮發進入大氣,然后沉降到土壤產生N2O排放(間接排放)[根據國際慣例,由于施肥引起的N2O間接排放通常較小,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只考慮施用含氮肥料引起的直接N2O,且育苗過程中肥料施用引起的直接和間接N2O排放均可忽略不計。]。
(3)森林火災:本指南適用的碳匯造林項目不允許煉山,因此不存在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森林火災,從而引起溫室氣體排放。森林火災引起的CO2排放在碳儲量變化的計量和監測中予以考慮,而非CO2排放(N2O、CH4)則計為項目邊界內的排放。
考慮到科學和計量方法上的不確定性,本指南適用的碳匯造林項目對下述可能的排放不予計量和監測:
(1)種植固氮樹木或植物引起的N2O排放;
(2)飼料生產引起的N2O和CH4排放;
(3)由于造林項目的實施,使得在項目實施前的活動(薪材采集、農業耕種、放牧等)轉移到項目邊界外,導致項目邊界外發生毀林現象,從而引起溫室氣體排放(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