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是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的縮寫,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作為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中補充機制,可以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來說,既可以開發CCER,又可以開發綠證。CCER自2017年暫停后尚未啟動,新的CCER
政策仍在醞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CCER項目開發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要求具備“額外性”,即這種項目存在諸如財務、技術、融資、風險和人才方面的競爭劣勢或障礙因素,在沒有外來的CCER支持時就難以成立。“額外性”的意義在于CCER支持了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建立與經濟性的提升。因此,并不是所有新能源項目都能夠申請CCER,隨著新能源平價時代到來和裝機規模大幅度增長,預計新的CCER機制對新能源申請門檻也會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