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支柱就是
碳金融,在
節能減排方面我國的需求量比較大,一些減排的技術也已經具備,但是在資金上是一個最大的
問題。僅靠政府的投入在資金的巨大需求方面還是不夠的,必須要在碳金融
市場機制以及相關產品的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市場來進行融通[4]。為了能夠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平臺的搭建,在低碳經濟上得到順利的發展,就要減少排放增強能源的安全,而要對這些目標上得以實現,就需要政府在公共資源方面能夠充足的提供,把私人資本也要能夠在清潔能源方面進行投入,從這一過程就可看到必須要建立創新碳金融的相關機制。碳金融主要就是以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核心碳金融產品的交易,其自身就存有復雜性,而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就會牽涉到諸多的部門,從它們在業務活動中的規模性收入上都能夠對GDP做出一定的貢獻。
碳金融是我國對國家化市場發展緊隨的必然選擇,碳金融對于我國的
碳交易定價能力的提高能夠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碳
排放權是買方主導的交易,在我國的碳排放資源方面比較的巨大,是在未來低碳產業鏈方面潛力最大的供給方,但在交易價格方面明顯的要比國際碳交易價格要低。故此,構建一個架構較為完整以及功能齊全的碳金融體系對于我國的低碳小牧的資金來源比較的有利,從而也能夠擺脫對發達國家買家依靠的狀況,從而提高我國的碳交易定價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推動我國的金融業戰略的轉型以及降低碳金融的風險,有助于提高我國在國際
碳市場的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