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四五年的摸索與發展,中國CDM事業已經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截止目前,已有250多個項目在EB注冊,其中65個項目共簽發了64 242 437噸CERs,已確實為我國帶來了四五億美元的外匯收入。但相對于我國巨大的CDM項目資源,這些成績還顯不足;相對于印度、巴西等CDM非常發達的國家來說,我們更顯落后,尤其是項目注冊成功率要低得多。造成這個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的CDM起步較晚,第一個注冊的CDM項目比全球第一個注冊的項目晚了半年多。從這一點來看,印度、巴西等國家無疑是搶得了先機。
另外,截至目前,EB已經批準了117個
方法學,而我國企業只使用了其中的30余個,這意味著大部分方法學沒有被我們所利用,更意味著可能有很多潛在的CDM項目資源在不知不覺中被大度地“揮霍”掉了。以每個方法學平均有10個合適的項目計算,則意味著還有數百個潛在CDM項目等待我們去挖掘。在這里,我們也呼吁有關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等機構,能繼續一如既往地進行CDM知識推廣,讓更多的企業在了解CDM的基礎上,能抓住這一商機。
作為專業咨詢機構,我們深知“先下手為強”對于單個項目的意義。CDM是一種“事先介入、事后補償”的機制,這就決定CDM項目申報具有嚴格的時效性。因此,CDM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申報,最好在可研階段就介入,而已經建成投產的項目我們一般不建議再申報CDM,而是視情況看能否開發成VER項目,而投產時間太長的項目就連開發VER的機會都沒有了。規則設計的“局限性”使得CDM項目的見效周期非常長,一個項目從開始申報到拿到第一筆CER收入至少需要兩三年,而一些本身工期長的項目周期會更長,漫長的等待考驗著
市場的參與者——業主、咨詢機構和買家等的耐心和承受力;期間瞬息萬變的
政策、規則變化,則對最新政策的跟蹤能力、及時有效的應變能力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市場的競爭性也要求我們先下手。作為一個市場機制,CDM只是《京都議定書》框架內的一個國際性合作機制,發達國家為了完成其法定“義務”而不得不購買一定量的CERs。隨著成功注冊項目的增多,市場上真正的CERs供給越來越多,反之潛在的需求也會愈來愈少,因而今后存在項目找不到買家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