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
碳交易網了解,發達國家建立溫室氣體
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條件主要包括:法律依據、交易規則、交易品種及其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的條件等。
發展
碳市場的法律基礎達國家溫室氣體
減排 ,主要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簡稱《公約 》, UNFCCC) 及 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等國際
法規 ,歐盟和有關國家還制定了相應法規。為減緩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引起的全球氣候升溫,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開放簽署了《公約 》,提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 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的危險水平上”的目標。1997年12月在日本召開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 通過《議定書》,規定了國家(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 )6種溫室氣體,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0)、氟烴 (HFCS)、全氟烴(PFCS)、氟化硫 ( SF6 ) 的減 排目 標 ;在 2008 - 2012年期間 ,六種溫室氣體 (換算成與二氧化碳升溫效果相同的數量,用二氧化碳當量 CO2e表示)比1990年平均減少5.2% 。其中,歐盟削減8%、美國7%、日本和加拿大均為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澳大利亞增加8%。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
溫室氣體引起的地表升溫效應具有全球性特征,即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產生的升溫效果是相同的。在《議定書》的約束下,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就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因而也就有了商品屬性。由于不同國家、不同企業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相差很大,用較少的投入減排溫室氣體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追求。為此,《議定書》規定了三種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簡稱JI)、清潔發展機制(簡稱
CDM)和國際排放貿易(簡稱IET),從而為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建了一個新的制度框架。
列入《議定書》的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如果該國國會批準《議定書》,就表明其承諾減排溫室氣體。為降低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確立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污交易計劃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起,包括
電力、煉油、
冶金、
水泥、
陶瓷、
玻璃與
造紙等行業的12000個設施,需要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歐盟還設立了某個設施加入“排污交易計劃”的門檻。如果從事指令所列的活動,且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規定的“門檻”,就應納入該計劃。不少國家還通過立法確定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或減排方案。
最為典型的當屬英國。英國在氣候變化和能源
政策方面始終扮演領先者的角色。2008年11月26日,英國議會通過《氣候變化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國家。該法規定了使用國際減排信用額,實施碳預算平衡計劃,以及通過二次立法明確國內排放交易體系等內容,從而使英國開展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又如,在美國眾議院批準《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 》,加州2006年對減排溫室氣體立法,美國至少17個州已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08年4月3日,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環境廳宣布,將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按該省環境廳長彭百里的說法,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是自由黨政府實現2020年減排溫室氣體三分之一的舉措之一,并允許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參加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系統,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自己的減排指標,從而創建了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
碳市場規模及其變化
世界碳交易市場發展迅疾。歐洲排放交易市場是世界上最為活躍、交易規模最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有關研究表明,到《議定書 》生效前的2004年底,在聯合國注冊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僅1個,2008,年二級市場交易規模48億多噸二氧化碳當量。2005年到2008年,市場規模從近100億美元迅速攀升至331億美元,2008年達到1263億美元。
據2008年10月10日世界銀行公布的數據,2007年市場平均價格為6.8-8.2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據世界銀行
碳基金預測,如果2050年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550ppm,全球碳市場將達到50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大約是2008年的10倍;這說明碳市場前景誘人,發展空間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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