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本身的累退性是推行實施阻力大的原因之一。此外,在不同類型企業之間的分配方面,稅負主要集中在能源密集型企業。由于碳稅相比無償配給的
排放權交易制度和行政指令標準,多了一塊可利用的碳稅收入,碳稅制度可以通過其收入的運用來增加其政治上的可行性,可以用碳稅收入來彌補對低收入者的負面影響。也可以通過補貼,促進企業、居民進行
減排投資和減排技術的改進等等。而對于
碳交易制度,則要分兩方面討論。如果采用初始排放權免費配給制度,則往往會得到企業的支持,而這些企業往往是強勢的主體,在政治上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不過這從公平性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把有價值的排放權免費的交給企業,等于將全社會的收入免費送給了這些排放大戶。如果采用拍賣的方式獲得初始排放權,這相當于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實際上是私人成本向社會成本靠攏),則企業的支持度或者說政治上的可行性就不會這么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