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國外建立碳交易管理體制的經驗表明,
碳排放的監管要由一個統一的
排放權管理機構或者機構體系來負責。如歐盟的碳交易管理體制包括歐盟中央管理部門和各成員國政府環保部門兩級架構,其中各成員國內部統一由一個部門制定國家分配方案,中央管理部門則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和批準,批準通過后各成員國再將排放權額度下達到工業企業 。澳大利亞則主要由獨立價格監管仲裁庭負責對新南威爾士州
電力零售商和其他負有
減排義務的參與方履行預先確定的減排義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完善各職能部門間的分工協調機制國外經驗表明,分工明確、權責清晰、協調配合是保障碳交易管理體制高效運行的關鍵。如美國西部地區氣候行動倡議(WCI)設立的七個委員會在發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系統、指導碳交易
市場發展和運轉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職責劃分。德國排放權額度的計算審核和通知下達則分別由聯邦環保局排放權交易部門和排放權管理部門負責等等。
完善的碳交易管理體制需要相關法律和立法來配套和保障,以界定交易標的和交易主體、確定初始分配方式、規范交易秩序、明確法律責任等,從而保障碳交易市場的有序運行。如歐盟形成的主要以三項歐盟指令、兩項計劃及三項歐盟委員會規章組成的法律體系。
碳交易管理體制的建立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隨著經濟、社會、環境條件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建立碳交易管理體制不可急于求成,應分階段、分層次推進,與時俱進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如新西蘭近年來通過修改法令等方式擴展機構職能,以適應新行業的加入;加拿大政府則專門成立能源效率處負責幫助各部門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