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相關排放
政策對"碳銀"交易進行引導,確定個人和組織
碳排放總量;然后確定組織和個人初始碳
排放權,再規定一個能基本滿足組織和個人碳排放需求的碳排放權限配額,從而算出每個組織和個人的碳權,即
碳信用;并按國際標準將其量化成相應的"碳銀發放給組織和個人。同時,政府對新建碳信用林以及通過森林管理可產生碳信用的林權擁有者也發放相應"碳銀"并規定"碳銀"可在相應金融市場或專業碳信用交易市場上像黃金一樣交易,形成賣方市場。供給方出售"碳銀"只是出售其自有的碳信用,并不涉及相關產權變更。
買方市場
如果組織和個人的實際排放量大于配額限制,則必須購買相應"碳銀"才能排放,否則將受到重罰。此類組織和個人構成"碳銀"的買方市場。買方在碳信用交易市場獲得"碳銀"后,實際上獲得了相應的碳排放權,也可以待條件具備后又在相應金融市場或專業碳信用交易市場上公開出售。
"碳銀"的初始交易價格,可以考慮以下四個因素:供需狀況,市場調節為主;國際上
碳交易價格;國內目前的森林
碳匯CDM交易價格;各地實際情況以及當地企業承受能力,政府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