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
市場對應不同的
碳信用。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明確
碳交易的三種境外
減排的市場機制:
排放權交易機制(ET)、聯合履約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
CDM)。相應地,《議定書》也規定了四種碳信用:排放配額AAU、減排單位ERU、核證減排量CER和脫碳單位(RemovalUnit)。脫碳單位是土地利用和森林項目LULUF的交易單位。
“排放配額”AAU是排放權交易ET的主要交易單位。ET交易中,發達國家之間以貿易的方式轉讓AAU。ERI]是聯合履約機制JI的“減排單位”,其通過項目合作方式在發達國家之間轉讓。AUU和ERU被轉讓后,都需要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二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核證減排量”CER是
CDM項目的主要交易單位。排放權交易ET除了以排放配額AAU為交易單位外,減排單位ERU、核證減排量CER和脫碳單位也允許交易,但交易數量較少。0141此外。2005年歐盟建立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RUS)。EUA是歐盟各國政府分配給企業的減排配額。自愿市場的交易主要以經核實減排量VER、預期減排PER為場外交易的主要單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