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鑒于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進程中已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歷史事實,《京都議定書》要求簽約的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即附件一國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為有效實現附件一國家的溫室氣體
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制定了聯合履約、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三種靈活機制,幫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義務。
清潔發展機制是指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合作開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據易碳家了解到,項目所獲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完成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指標;排放貿易是指那些已經完成了減排目標的發達國家可以把超額完成的溫室氣體
排放權賣給其他發達國家;聯合履約與清潔發展機制原理相同,只不過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開展的項目合作。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這三種履約機制中,清潔發展機制是唯一與發展中國家有關的機制。這個機制既能使發達國家以低于其國內成本的方式獲得減排量,又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先進技術和資金,有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清潔發展機制被認為是一種“雙贏”機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