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
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
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生態環境要素保障,促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的省級收儲和調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指標,是指通過產能轉移、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核電替代化石能源等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條 碳排放指標收儲和調劑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資源、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 全省核電發電增量替代煤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80%,其余2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產能跨設區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轉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60%,其余4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
第六條 省級重點項目以及關系全省生產力布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可調劑使用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
第七條 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按以下程序調劑使用:
(一)提出申請。保障省重點項目碳排放指標存在缺口的設區的市,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碳排放指標調劑申請,并同時報送省級重點項目證明、碳排放指標缺口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二)專家評審。省生態環境廳委托
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的碳排放指標調劑申請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進行核實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核確定。使用省級統籌碳排放指標3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后下達市生態環境局;使用碳排放指標300萬噸以上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報請省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采用依申請免費使用的方式,依據國家相關
政策適時引入有償調劑方式。
第九條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各設區的市收儲調劑。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省市合理確定收儲比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
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對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