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于1990 年引入二氧化碳稅,征收范圍是礦物燃料,計稅基礎是含碳量。開始征收時稅率很低,之后逐漸增加。目標是在20 世紀90 年代末實現二氧化
碳排放零增長。1994 年,芬蘭對能源稅進行了重新調整,調高了稅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稅,其中包括兩部分:一是對柴油和汽油實行差別稅收,收入記入“國庫收入”,二是混合的能源/碳稅,對煤、泥炭和天然氣不征收基本稅,只征收能源/碳稅。1995 年,混合稅中的能源稅稅率是3.5 芬蘭馬克/千瓦,碳稅的稅率是38.3 芬蘭馬克/噸二氧化碳(相當于7.0 美元/噸二氧化碳)。
電力部門也通過對礦物燃料征收碳稅被納入征稅范圍。工業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國際
運輸用油免稅。1995 年芬蘭能源稅/碳稅收入24 億芬蘭馬克,相當于總稅收收入的1.4%,其中40%來自碳稅。2002 年,芬蘭碳稅稅率一般為每噸二氧化碳1712 歐元,天然氣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