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從1988 年開始征收環境稅,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專項收費。燃料被納入稅收范圍是因為人們認為,燃料消費與大范圍污染
問題直接相關,燃料的使用能大體反映產出污染水平。稅收收入專門用于與環境有關的公共支出。1990 年碳稅成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由于稅收收入指定用途受到各種批評,所以1992 年7 月該類稅收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也是1992 年,碳稅變為能源/碳稅,比例各為50%。二氧化碳稅納稅范圍覆蓋所有能源,
電力通過對燃料的征稅而間接納稅。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門(大型天然氣消費者)可以享受能源稅豁免,因此對于天然氣使用超過1000 萬立方米的生產廠家,其環境稅(能源/碳稅)的稅率要低40%左右。碳稅沒有任何豁免。礦物燃料的二氧化碳稅由商品稅的交納者支付,天然氣和煤的二氧化碳稅由燃料的挖掘、生產者、和進口者交納。1995 年荷蘭的二氧化碳稅稅率為5.16 荷蘭盾/噸二氧化碳(相當于25 美元/噸二氧化碳),能源消耗二氧化碳的稅收收入達1.4 億荷蘭盾,占稅收總收入的1.3%。
1996 年荷蘭開征能源管理稅(REB)。稅收目的是通過增加能源使用成本來減少能源使用對環境的影響。征稅范圍包括:燃油、柴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電力。主要納稅對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費者,適用累進稅率。大型能源消費者交納的能源管理稅很少,因為他們主要通過自愿
減排協議計劃降低二氧化
碳排放。稅收征繳通過能源稅單征收,資金從能源公司轉到政府帳戶。社會組織、教育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可以得到最高為應納稅金50%的稅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