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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開征碳稅經驗分析--丹麥

2014-10-29 16:53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開征碳稅以實現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最初是20 世紀90 年代在一些北歐國家首先出現的。到目前為止已有10 多個國家引入碳稅,主要為奧地利、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國等。此外,日本和新西蘭等其他一些國家也在考慮征收碳稅。

       丹麥早在20 世紀70 年代就開始對能源消費征稅。當時征稅對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稅納稅企業,不對增值稅納稅企業征稅主要是考慮這些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和就業。1990 年丹麥議會提出了一項大膽的目標――在2005 年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比1988 年減排20%。根據《東京議定書》和歐盟之后的減排義務分配協議,丹麥把減排目標調整為把2008 到2012 年間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21%,排放標準為5490 萬噸二氧化碳。為實現這個目標,丹麥采取了很多減排措施,其中的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稅刺激能源節約和能源替代,同時對企業清潔能源技術的投資提供補貼以及對簽定自愿減排協議的能源密集型行業給予稅收折扣。

        1992 年丹麥成為第一個對家庭和企業同時征收碳稅的國家,其目的是將2000 年的排放量保持在1990 年的排放水平上,刺激能源節約和能源替代。征收范圍包括汽油、天然氣、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計稅基礎是燃料燃燒時的二氧化碳量。稅率是100 丹麥克朗/噸二氧化碳(相當于14.3 美元/噸二氧化碳)。稅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為工業企業的節能項目提供補貼。企業享受稅收返還和減免的優惠,截至1995 年,對于交納增值稅的企業給予50%的稅收返還(用作機動車燃料的柴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稅除外);如果二氧化碳凈稅負(包括返還)超過企業銷售額的1%,稅率下調為規定稅率的25%;如果凈稅負在銷售額的2%-3%之間,則有效稅率降至規定稅率的12.5%;對凈稅負超過銷售額3%的企業,稅率降至規定稅率的5%。因此工業部門的實際稅率相當于私人家庭稅率的35%左右。而那些能源消耗高的企業又得到了更多優惠,實際上大多數能源消耗高的企業最終都沒有交納碳稅。因此后來要求企業交納更高碳稅的呼聲高漲,經折衷后稅率增加了,但同時規定參加自愿減排協議的企業可以享受稅率減免。

       按照《1995 年綠色稅收框架》,1996 年丹麥引入了一個新稅,該稅由三個稅種組成,分別是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和能源稅,增加了企業的能源和碳稅的總體負擔。二氧化碳的稅率不變,但稅基擴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稅的退稅方案被更新并更為嚴格,還執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協議。簽定自愿減排協議的高能耗企業按優惠稅率納稅。企業按用途將耗費的能源分成3 類,供暖用、生產用、和照明用能源。二氧化碳稅對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稅,對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稅,對生產用能源按25%征稅。丹麥在其制訂的最新能源計劃中,明確提出到2030 年能源構成將是風能占50%,太陽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其中風能在2025 年還將占到電力供應總量的75%。1999 年控制經濟過熱,政府出臺了一攬子經濟政策措施,其中一項就是將能源稅提高了15%-20,調整后的稅率見表2-3。企業供暖用能源的二氧化碳稅的有效稅率調高到100 歐元/噸二氧化碳,企業適用的能源和二氧化碳稅稅收體系也進行了結構性調整,為簡化稅收體系基準的二氧化碳稅稅率下調到12.10 歐元/噸二氧化碳,同時基準的能源稅稅率相應進行了上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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