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權分為公民排放權和企業排放權。但在排放權交易中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環境容量來排放污染物,只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要求,依法取得特定的排放權并且有富余的排放權的企業可以成為出讓者,而受讓者是那些用完自身的排放權且不得不繼續排污的企業。目前,自愿
減排市場的買家主要分為五類:
1、“合規”企業買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
電力企業,如歐盟區域內的一些電力公司等;
2、有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蘭政府、奧地利政府設立的專項
碳基金,世界銀行托管的各類碳基金等;
3、商業化運作的碳基金,由各方資本匯集且以盈利為目的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紀業務的投資代理機構,此類買家目前在
CDM市場極為活躍;
4、銀行類買家,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企業提供一種創新金融服務產品,以擴大銀行的服務能力和競爭力;
5、其他類買家,包括個人、基金會等以緩和全球氣候變暖為目的的非盈利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