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經濟仍處于高速發展階段,
碳金融制度是重要的制度選擇,碳金融
市場潛力巨大,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新的碳資本和碳貨幣的角逐中仍處劣勢,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在深度、廣度以及規模上,都不符合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潛力,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一套低交易成本的機制。
“十二五”規劃中,我國提出嚴格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資源產出率提高15%,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追求低碳的生活方式[8]。發達國家主要利用市場機制實現碳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完成
減排任務。市場機制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減排目標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性“碳交易所”主要分布在歐盟、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英國渣打銀行、美國銀行、
香港匯豐銀行等是參與“碳金融”交易的主要跨國銀行。我們應積極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加強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等世界知名交易所的合作,逐步改變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價值鏈中的末端地位,同時,從實際出發,合理規劃我國碳排放交易所布局,完善交易平臺的建設,集中發展區域性分層級的交易市場。比如,可以在浦東建立中國碳金融期貨集中交易中心,允許中外資商業銀行適度參與碳金融衍生市場交易,最終發展成為國際化的交易平臺。
二、推動碳金融相關的政府職能創新,完善碳交易監管體系
政府應當提高宏觀決策的效率,合理布局產業規劃,加大
政策扶持力度,統籌發展我國碳金融制度,可以通過建立碳金融交易機制,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和監管框架,完善碳風險評價標準,建立氣候變化數據庫等,適應
節能減排指標并滿足資金需求,并逐步提高我國在國際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權,為未來我國碳金融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政府對碳金融市場實施監管的基本原則是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安排上應側重保護碳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建立獨立統一的碳金融市場監管委員會可以強化對碳金融的有效監管。另外,監管機構需要確定碳排放額,建立相應的配套支持制度,以提高監測的效率,設立
第三方獨立
認證機構核實企業每年的排放狀況。
三、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形成低碳導向的投融資氛圍
除了采用銀行傳統的融資方式以外,由地方政府牽頭發起建立低碳引導資金以帶動社會資金,包括PE、VC 以及一些信托的資金等。例如,國家林業局、中石油與中國綠化基金會共同發起全國公募性
碳基金“中國綠色碳基金”,南昌市與國開行建立了低碳與城市發展基金“南昌開元城市發展基金”。
2008 年國務院提出金融三十條,要求證券市場在促進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證券、債券市場應充分發揮積極的低碳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盡量為具有低碳概念的能效企業、新能源企業以及輸配電企業等低碳產業領域公司提供上市發展的空間,提升上市公司經營業務低碳化以及上市公司中低碳企業數量。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采取多渠道籌措資金。
針對低碳企業的IPO、公司債券、中期排票據等,政府可出臺專項鼓勵政策,以及排污權等抵押的法律規范以支持融資。讓環保企業充分意識到
CDM 機制項目潛在的巨大商機,加強國際合作,通過市場化的手段解決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融資困難,為發展碳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撐條件,妥善處理低碳項目公益性與商業性的關系,提升公益形象,最終將低碳項目的開發作為一種社會責任,推動“社會責任投資”。
四、加強碳交易國際合作,提升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
由于大氣的公共屬性,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成為全球各國共同的責任,因此,國際合作是完善碳金融制度交易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這種合作主要局限于CDM 市場,未來我國會建立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市場,國內的碳交易會擴展至國際市場,而國際合作是這一切交易成功開展的基礎。
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雖說潛力無限,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制度安排,從一開始我國便缺乏話語權,因此需要采取各種手段提升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例如,采取CER 限價政策。在國內
碳市場產業鏈發展還不夠成熟的條件下,CER 限價政策能夠對脆弱的CDM 市場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同時,積極參與制定國際碳交易的規則,并同發達國家建立一整套公平、公正、公開的對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