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通過自愿認購林業
碳匯,進行生態損害賠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該指引所建立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系全國首創。
在涉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以往,“補種復綠” 等直接修復方式是主流做法。其局限性在于難以第一時間全方位修復受損生態。
“比如,幼齡林的固碳能力沒有中齡林強,從損害到完成修復中間存在時間差。”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說,有必要建立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賠償機制,推動受損森林生態資源修復從傳統直接修復,向全面修復模式拓展。
近年來,福建各地不乏相關司法實踐。
順昌縣人民法院2020年審結的一起濫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吳某輝主動投案、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并自愿認購4000元當地開發的“一元碳匯”,獲從輕處罰;2021年,泰寧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吳某應發出首份“司法碳購令”,后者通過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購買了福建林業核證
減排量(FFCER)166噸并核銷;今年4月,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陳某華自愿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和林業碳匯補償金2萬余元,獲從寬處理。
2018年以來,福建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林案件8083件,責令被告人購買林業碳匯13111.84噸。福建法院推行碳匯認購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寫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今年6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則提出:“當事人請求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準許”。
然而,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林業碳匯損失賠償面臨著“鑒定難”“鑒定貴”“鑒定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
問題。為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破解司法實踐中的現實
難題、進一步加強對森林資源全面司法保護,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在多方調研與論證基礎上,出臺了工作指引。
該指引的重大突破,在于構建了統一科學合理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
“我們結合福建林業實際狀況,參照國家相關林業碳匯
方法學,提出林業碳匯損失的計量類型、計量方法及主要樹種相關參數,完整涵蓋了森林生態系統中喬木(含竹子)、灌木、草本、枯落物、枯死木、土壤等碳庫,并結合破壞森林資源的不同犯罪行為類型及犯罪事實,計算受損林業碳匯量。” 省林業局造林處副處長楊子清說,該機制為林業碳匯損失計量提供了一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核算方法,確保林業碳匯損失核算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
具體賠償方式,堅持自愿靈活原則。
“我們將引導被告人在自愿‘補種復綠’等生態修復基礎上,進一步自愿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林業碳匯損失,作為其悔罪的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王江凌說,該指引提供了折算碳匯損失賠償金并用于營造碳匯林、購買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購買并核銷經省林業局備案的其他林業碳匯三種路徑,由被告人自主選擇。
“本次發布將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刑事案件林業碳匯損失賠償制度在全省的全面適用。”王江凌說,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推動指引落地落實落細,不斷探索森林資源保護與林業碳匯修復新路徑,共同維護全省森林生態系統及碳庫安全,服務保障“雙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