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試點的企業來說,未能按時提交報告將導致直接的經濟損失。
在
深圳市發改委關于提交排放報告的通知中,提到“逾期未提交的,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
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
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處罰”。
根據《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控排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提交
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的且警告未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未改正將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理抗拒、阻礙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將處以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規定相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完)